案例四:保健品虛夸包治疾病,消委不懈追回救命錢

  2019年4月17日,內江市市中區消費者余女士到內江市消委投訴稱:市中區某食品商行組織中老年人到成都、重慶等地以旅游會銷的方式口頭宣傳所售保健品能夠治好腎衰竭、肺癌等疑難雜癥疾病,如介紹他人購買產品還可獲得提成。由于余女士2015年患腎病綜合癥,多方求醫無法痊愈,所以她先后借錢向經營者匯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購買保健品,至今她只領取了3萬元的保健品,她認為服用該保健品后沒有明顯效果。現經營者已人去樓空,無法解決。內江市消委接到投訴后立即派人調查了解情況。多次撥打經營者的手機號通知到消委接受調查、調解,經營者拒絕接受調解。經多次耐心細致的調解,最終達成如下協議:由生產商于2019年5月9日前退還消費者余女士人民幣9萬元,且一次性提供給余女士需要的3萬元的保健品。

  案例五:老年人存款卻被高額利潤“忽悠”變為保險

  2018年1月3日,雅安市天全縣張先生夫婦在當地某銀行辦理存款業務時,網點工作人員向其宣傳存款利率低,購買保險產品回報高,并趁機向他們推銷其代理的保險產品。張先生在網點工作人員的宣傳攻勢下,用20萬元購買了保險產品。兩天后,由于家庭原因,張先生到該網點要求撤銷保險合同。網點工作人員稱保險產品已無法撤銷,按保險合同如果消費者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只能按現金價值的70%退還保費。當地消委收到投訴后,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銀行負責人同意2018年1月10日全額退還消費者40萬元保費,并當場簽訂了承諾書。

  案例六:八旬老人中“大獎”,卻被忽悠買“藥品”

  78歲的陳大爺在2018年8月28日,收到一份名為保健品宣傳單,內附刮刮卡一張的快遞。陳大爺刮開結果“喜”中一等獎,獎品為“天然黑膽石磁性項鏈手鏈套裝”,廣告單上宣稱長期佩戴天然黑膽石磁性項鏈手鏈對人體有磁療保健作用;當接電人得知陳大爺有輕微糖尿病時,立馬告知陳大爺他是專治糖尿病的醫生,又向陳大爺推薦推專治這個病的“新藥”,并且這一套今天還打五折,原價2980元的只要1490元!陳大爺答應買一套來試試,收貨后吃了2瓶,沒有感覺到任何效果,于是撥打了李醫生留下的咨詢電話詢問,李醫生稱需再買2盒堅持服用兩個療程一定有效果;而陳大爺要求退貨退款時,李醫生則當即掛斷了電話。當地消委接訴后,按照陳大爺提供的咨詢電話撥打仍無人接聽,由于陳大爺無法提供經營者其它相關信息,投訴調解被迫中止。而工作人員在查看快遞的資料時,發現其宣稱的藥品盒上標注有食品生產安全許可證,通過官網查詢相關資料發現,該產品僅是一款改進人體免疫力的保健品。

  案例七:商家健康講座套路多,雞蛋禮品是誘餌

  2018年1月3日,德陽市綿竹市兩位老人稱參加某老年健康講座時,工作人員宣稱某品牌黑糯米配制酒及某膠囊搭配服用可治愈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并發癥等多種疾病,兩位老人被宣傳中的治療效果打動,共計花費11800元購買4套上述產品,購買后才發現商品僅為一般食品。接到投訴后,綿竹消委立即將該情況反映到當地市場監管局。經調查,經營者為銷售商品,聘請大量工作人員發放小禮品吸引老年消費者,并以“健康講座”方式向老年人推銷酒、膠囊等產品,宣稱產品可治愈疾病,將保健品作為藥品宣傳。通過及時調查取證和宣傳,綿竹消委成功為兩位老人追回錢款11800元。

  案例八:保健食品被夸大功效,老人使用無效果

  2017年11月,巴中市通江縣某保健品經營店以贈送小禮品手段推銷保健食品。當地一老年消費者花費積蓄在該店購買了2萬多元的保健食品,期望通過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強身健體,使用中發現保健品并沒有商家宣傳的功效,令其大失所望。隨后,經營者提出可通過賒欠方式消費并主動送貨上門,消費者子女到該店要求退貨被拒,遂投訴至當地消委。經查,該店已辦理營業執照,主要經營范圍為食品、保健品,店內庫存了各類大量保健產品,均有產品檢驗合格證,且均在保質期限內。商家在推銷過程中存在夸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問題,通過與商家耐心細致的政策宣講及協商溝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店家按照消費者所持有的購貨票據貨值金額現場退還購物款24144.00元。

  案例九:康養消費擦亮眼,看清本質再下單

  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費者曹女士被高額返利吸引,與某養老服務機構簽訂了《養老服務合同》,支付5萬元養老服務費,可用于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的醫療救助、生活、床位、旅游、護理費等費用,同時雙方約定如未消費,一年后全額返還,同時消費者每月還將獲贈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費,則用現金抵付。2020年6月3日,養老服務公司與消費者簽訂《協議書》,協議中載明雙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簽訂的《養老服務合同》,5萬元由養老服務公司分期退還,截止協議約定日,消費者仍未收到返還款,遂向四川省消委進行投訴。接訴后,省消委開展了調查,投訴雙方對《養老服務合同》及《協議書》并無異議,合同及協議內容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養老機構辯稱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經營不善、資金不足。經調解,養老服務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還消費者2.5萬元,1月19日省消委約談養老服務公司,養老服務公司于1月21日向省消委提交《退款約定》,約定于2021年3月底退還消費者剩余費用2.5萬元,而養老機構依然沒有按約定退還剩余費用。

  案例十:維修停車費用高,未先告知收費惹糾紛

  2020年4月3日,遂寧市射洪市消委接到消費者羅先生的投訴。3月18日,自己購買的老年車出現故障,花費300元后,當天便完成了維修清理工作。幾天后,該車再次出現故障,店員告知配件出現狀況需要更換,3月27日,維修店通知可以前往取車,其中更換配件的費用需要1600元,包含車輛修理5天時間產生的停車費1500元和工時費100元,羅先生表示自己將車輛維修前也并未被告知要收取這么高的停車費,而且配件也是由經營者才更換的,面對收費項目羅先生不認可,無奈下羅先生向射洪市消委進行投訴。在射洪市消委的幫助下,經營者表示不再收取相關費用,羅先生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