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詩柯)情侶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車,分手后兩人卻為購車款糾纏不清……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男方向女方返還購車款28萬元,其后,二審維持了原判。

  蘭某某、李某某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越野車,總價44萬元,其中,李某某支付了28萬元。沒過幾個月,兩人分手。李某某想到自己為買車出了一大半的錢,而車輛卻登記在蘭某某名下,購買后也主要是其在使用,于是多次聯系蘭某某要求歸還28萬元購車款,蘭某某卻不打算還錢。多次催要未果,李某某將前男友蘭某某告上法庭。

  青羊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某與蘭某某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出資44萬元(其中李某某出資28萬元),以蘭某某的名義購買了越野車一輛;雙方分手后,車輛由蘭某某實際使用,蘭某某在與李某某的微信聊天過程中明確表示“我正在賣房,賣了我就給你28萬元”。法院認為,上述承諾系雙方在解除戀愛同居關系后對共同購置的財產分配所作出的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蘭某某應當按約履行該約定。

  審理中,蘭某某抗辯稱,上述承諾系在李某某到其單位鬧事威脅的情況下被迫作出的,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其該項抗辯證據不足;同時提出李某某支付的上述購車款系贈與行為,但其亦未提交任何證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蘭某某向李某某返還購車款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