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劉文慧

  在直播間虛假宣傳有名人代言商品,罰款75萬元;20家網吧私自成立協會串通同時漲價,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春雷行動2023”和“鐵拳”行動2023期間,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扭住重點、攥指成拳,查辦了一批有力震懾違法行為的案件,28日,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10件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即在其中。

  案例1

  直播帶貨號稱商品有名人代言

  2022年6月10日,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關于成都樊星傳媒有限公司在某直播平臺虛假宣傳“貴妃顏鹿膠糕”是某名人代言商品的舉報線索。經查,2022年3月,在某名人并非涉案商品的代言人的情況下,當事人未對該商品代言情況進行核實,在直播帶貨中虛假宣稱某名人為該商品的代言人。當事人擁有粉絲4400余萬人,此次直播帶貨觀看人數上千萬,銷售涉案商品3000余單,銷售金額30余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構成作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今年2月21日,成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假借別家商標銷售自家竹筍產品

  今年2月7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在廣元市鑫茂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查獲涉嫌侵犯“雅雨軒”“鑫素娃娃”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泡竹筍成品及半成品10余噸、包裝袋2萬余張、包裝箱1000余個。經查,從2021年6月開始,當事人在未取得四川省雅雨軒食品有限公司、貴州省桐梓縣康利綠色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食品生產企業委托及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印制含有5家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包裝袋,用于生產竹筍產品。經鑒定,上述部分商品侵犯“雅雨軒”“鑫素娃娃”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截至案發,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食品貨值金額共計320余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規定,構成涉嫌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今年3月7日,劍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3

  20家網吧串通同時漲價

  今年1月28日,中江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關于中江縣紫荊在線網吧等20家網吧存在同時間漲價行為的線索。經查,20家當事人自行成立未經民政局登記的“中江網吧行業協會”,商定了“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間,上網費用漲至會員卡8元/小時、臨時卡10元/小時、通宵卡30元/晚”等內容,并形成了《中江縣網吧協會公告》。1月22日零時起,20家當事人對上網價格進行統一時間、統一標準漲價。

  20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違法行為。3月23日,中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20家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20家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7750.5元、罰款共計83251.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醫院使用過期器械和藥品

  2022年10月25日,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對筠連一一八中醫醫院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診斷室、治療室、藥房均有過期的醫療器械和藥品。經查,當事人使用的“金屬骨針”“一次性無菌注射針”等4種醫療器械共115支,以及“地西泮注射液”藥品4支均已相繼過期,涉案醫療器械、藥品貨值金額共計9502.4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和《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構成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和劣藥的違法行為。今年1月11日,筠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過期醫療器械115支、沒收過期藥品4支、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包裝飲用水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標

  2022年10月17日,大邑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載明成都飛水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某批次包裝飲用水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經查,2022年9月1日,當事人受委托生產涉案批次包裝飲用水506桶,實際出庫500桶,出廠檢驗時使用5桶,留樣1桶。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涉案批次包裝飲用水貨值金額506元,違法所得500元。另查明,當事人因相同違法行為于2021年11月26日被大邑縣市場監管局給予過行政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2年12月28日,大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0元、沒收包裝飲用水1桶、罰款8.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

  物業公司未及時申請檢驗電梯

  2022年12月8日,樂至縣市場監管局對四川嘉寶生活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樂至分公司開展安全檢查時,發現其使用的電梯未經定期檢驗。經查,當事人使用的住宅電梯20臺和商用電梯3臺再次檢驗日期均為2022年11月。當事人在上述23臺電梯檢驗到期后未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今年2月24日,樂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出售劣質化肥 獲利1萬元

  2022年11月29日,漢源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鄭某銷售的“力德立農”復合肥料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總養分、P2O5、K2O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經查,當事人以2800元/噸的價格購進上述化肥32噸,并以3300元/噸至3500元/噸的價格銷售24噸,剩余8噸,貨值金額11萬元,違法所得1.56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涉嫌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今年2月7日,漢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8

  以假充真 生產假化肥230噸

  2022年11月29日,峨邊縣市場監管局在劉某某處查獲“鈣鎂磷肥”化肥78噸、各類包裝袋7000余條。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上述化肥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為0.12%,低于標注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12%”的要求。經查,當事人從某公司購進微硅粉生產假化肥達230噸,并向犍為縣龍孔鎮和鐵爐鎮、樂山市五通橋區西壩鎮、眉山市彭山區觀音鎮、蒲江縣朝陽湖鎮和西來鎮等處的經銷商銷售152噸,貨值金額6.84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構成涉嫌生產以假充真產品的違法行為。今年2月13日,峨邊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9

  銷售“五糧液年份酒”?假冒的

  今年2月6日,洪雅縣市場監管局在鄧某某庫房內查獲涉嫌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76瓶。經鑒定,上述產品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2022年6月至今年2月期間,當事人從某平臺購進“85年”“88年”的“五糧液”白酒480瓶,銷售及自用404瓶,剩余76瓶,貨值金額近72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構成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品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今年2月17日,洪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10

  回收名酒酒瓶 灌入低價酒

  今年1月6日,涼山州市場監管局聯合涼山州公安局在徐某、陳某處查獲涉嫌侵犯“茅臺”“國窖”“五糧液”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411瓶、空瓶799個,貨值金額40.76萬元。經鑒定,上述產品侵犯了“茅臺”“國窖”“五糧液”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2名當事人利用回收的上述品牌白酒空瓶,灌入低價瓶裝白酒,使用購入的包材包裝后進行銷售。

  2名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涉嫌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今年2月6日,涼山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