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健身卡不退不轉?“霸王條款”無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消費者呂女士向樂山峨邊彝族自治縣消委投訴,稱其在當地一家健身公司辦理了價值1299元為期兩年的健身卡,但同年8月確診癌癥,需手術且終生服藥,今后不能劇烈運動。呂女士申請退卡,但健身公司以協議注明“一經售出,不轉不退、僅限本人使用”為由,拒不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消費者確診癌癥,屬于《民法典》第533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規定的情形,消費者身體不適宜繼續運動,具備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健身公司以“一經售出,不轉不退、僅限本人使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經調解,健身公司同意一次性全額退還消費者健身卡預付款1299元。

  案例八:未成年人私買手機  合同無效退貨退款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廣安市武勝縣消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13歲的女兒在未得到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在當地一家手機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559元的手機。消費者認為商家不應該將手機銷售給未成年人,與商家協商退貨無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手機店主銷售過程未履行查驗身份信息實名上戶相關規定,導致未成年人產生與其身份信息不符的大額消費。根據《民法典》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之規定,投訴人女兒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未同意、未追認,購買手機行為應屬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敝幎?,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商家退還購機費2559元;因手機屏幕受損,由消費者賠償商家屏幕維修費200元。

  案例九:5元餐具費事???消費者權益事大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9日,消費者湯某某向綿陽市梓潼縣消委投訴,稱其在某餐館就餐結賬時發現被收取每人1元的餐具費,共計5元。商家未事先告知,消費后再強制收費,屬于不公平交易,但與商家協商退費無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委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該店餐具費用在菜單里明碼標價,消費者可以不使用收費餐具,但商家沒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另提供免費餐具。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商家退還多收消毒餐具費5元。

  案例十:精裝房灶具有隱患 消委調解保安全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8日,消費者王先生等多名消費者向內江市市中區消委投訴,稱所購精裝房合同約定包含部分家電、燃氣灶等,但搬進新房后發現燃氣灶面板存在溫度過高和燙手現象,認為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開發商更換,但開發商堅稱產品質量合格不同意更換,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燃氣灶確實存在點火器開關外殼旋鈕燙手、聯接軟管融化情況,實測溫度高達60度,而《家用燃氣灶具》(GB16410-2007)標準規定“點火器外殼溫升不得超過50度”,明顯不符合標準要求。該小區共安裝2060臺燃氣灶,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有關檢測專家表示,產品在保修時間內,生產廠家應免費維修或按要求進行更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敝幎ǎぷ魅藛T多次組織開發商、燃氣灶銷售商、消費者代表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由生產廠家免費為該小區精裝房用戶更換燃氣灶點火器開關和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