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法定節假日”不是商家說了算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消費者張女士向自貢市沿灘區消委投訴,稱其在網上購買了某酒店團購優惠券,準備在中秋節小長假期間使用(注:2021年9月21日為中秋節),但商家表示9月19日屬于法定假日不能使用并已在商品網頁明示。張女士認為只有9月21日當日才屬于法定節假日。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經營者認為,事先已在商品網頁明示“法定節假日不得使用該團購優惠券”,視為雙方約定。自貢市沿灘區消委認為,人社部發布《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規定中秋節當日為法定節假日,其余兩天是雙休或調休,經營者認定“2021年9月19日至9月21日”均屬于法定節假日缺乏依據。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購買的團購券可以在9月19日使用,經營者承諾其他購買了該團購券的消費者均可正常使用。
案例四:還在收“天然氣開戶費”?早已明令禁止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8日,涼山州會東縣消委接到一起群體性投訴。投訴代表稱,某小區物管公司要求每戶業主繳納天然氣開戶費3500元且不能提供收費依據,業主認為不合理,多次與物管公司協商無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該小區共有業主1471戶,涉及金額495.95萬元。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燃氣工程安裝費用統一納入商品房開發建設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燃氣企業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買受人單獨收取,并強調不得變換名目另行收取費用。會東縣消委認為,該物管公司行為屬于違規收費,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物管公司承諾不再收取天然氣開戶費且不再以任何名義收取該費用。
案例五:網售“神藥”不可信 跨省協作維權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瀘州市瀘縣消委接到65歲李大爺投訴,稱自己長期被失眠困擾,某天收到微信推送的一則“粒粒治失眠,想不睡都難,睡前含一含,想不睡都難”治療失眠的藥品廣告,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添加了對方微信。對方宣稱只需1至2個療程就能完全治愈,每個療程1580元,沒有效果可以退款。李大爺共花費7900元購買了五個療程,但持續服用“失眠神藥”仍不見好轉,要求商家履行退款承諾被拒。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消費者投訴內容屬實。銷售人員全程通過微信誘導李大爺消費,雖然經查詢核實銷售藥品具有批準文號和專利號,但銷售人員涉嫌夸大宣傳,瀘縣消委聯系被投訴企業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州消委會協助處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之規定,銷售人員對“失眠神藥”的宣傳與實際不符,消費者要求退款訴求合理。經兩地消委跨省協作,商家同意退還消費者4000元。
案例六:煙花變軌被炸傷 消委調解獲賠償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消費者肖先生向德陽市中江縣消委投訴,稱其在春節期間購買了當地某花炮廠生產的煙花,燃放時因煙花質量問題導致自己被炸傷,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委工作人員查看了消費者提供的事發時拍攝照片、室外監控視頻等資料,發現本應直沖上天的煙花出膛后突然改變運行軌跡,導致消費者下顎以下鎖骨以上皮膚燒傷。事故發生后,廠家承認因煙花存在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人身受到損害,因此墊付了前期治療費用5000元,但消費者要求廠家一次性補償交通、誤工及后期治療等費用共計21000元。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廠家一次性補償消費者20000元,加上前期墊付治療費5000元,共計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