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掛靠合同對掛靠雙方均有約束力
今年8月,邛崍市法院立案受理了胥某敏父母作為原告起訴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胥某敏父母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賠償款。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羅某強父母明確表示放棄主張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款的權利,同意該款由胥某敏親屬單獨享有。
法院還查明,2020年3月12日,羅某強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營運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羅某強將川A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該公司名下,羅某強自主經營車輛,產生的一切效益、責任、損失均由羅某強享有和承擔。該公司為羅某強提供車輛營運服務,羅某強每月向該公司支付200元服務費。
羅某強父母當庭陳述,羅某強可能從某融資租賃公司處取得川A牌照重型半掛牽引車。邛崍市法院要求其庭后對該事實進行核實并提交相關證據,但原告逾期未回復也未提交證據。
那么,羅某強父母能否向保險公司主張剩余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強與某汽車租賃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簽訂的《汽車營運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成立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該合同內容,羅某強將車輛登記在該公司名下,對外以該公司名義進行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故雙方之間形成掛靠關系。而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外是作為一個整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掛靠人或被掛靠人一方的行為即能代表全體。本案中,某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被掛靠人與保險公司在黑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達成了調解協議,該協議對作為掛靠人的羅某強同樣具有約束力,且羅某強父母作為其繼承人,在庭審中也對該協議所涉保險理賠款金額等未提出異議。因此,在保險公司按照該協議約定已經完成理賠款支付義務的情況下,羅某強父母再次主張保險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根據相關法律,邛崍市法院于近日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羅某強父母的訴訟請求。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