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名譽 前女友、現女友對簿公堂

  小美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是否應就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今年9月9日,成都互聯網法庭線上開庭審理了該案。

  小芳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小美從2020年7月以來,一直造謠并誹謗、誣陷小芳,還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散布謠言,致使小芳身邊好友和親戚對此事議論紛紛,嚴重損害了其名譽權。小芳的生活受到較大影響,店鋪生意也下滑。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美賠償小芳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門店經濟損失1萬元,并公開在網絡賠禮道歉。

  小美的訴訟代理人辯稱,小美在網絡發布的文章《某中學的大強和小芳不要再給我打電話了》陳述的是客觀情況,沒有虛構捏造事實和侮辱誹謗,不構成侵權。此外,小美發文的朋友圈和QQ空間均設置了可見權限,于發布次日設置為僅自己可見,并無侵害小芳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且相關言論未造成傳播和影響,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陳曉說,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應當根據名譽受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過錯綜合認定。

  在小美和小芳的這起官司中,認定是否侵權,需回到小美發布的文章中去。該文中,小美在描述三人感情糾葛時,稱小芳“白蓮”“跳梁小丑”“不要臉”。陳曉表示,以上稱謂帶有貶損他人人格特點,具備變相侮辱特征。

  這篇文章發布后,是否帶來影響呢?小美提供的證據顯示,截至2020年8月25日,其微信朋友圈點贊2人、可見朋友18人,其中多人系兩人中學同學。“與常見的網絡名譽侵權有所區別,小美發布上述言論的載體QQ空間閱讀人數、微信朋友圈可見人數雖然限定在了一定范圍,但這篇文章標題明確標明了‘某中學’‘小芳’‘大強’,事實上已在同學交往圈內進一步傳播和擴散。同時,文章出現針對小芳的貶損性評論,導致對小芳個人品行的負面影響,使得其社會評價降低。”陳曉闡釋道。

  “小美在朋友圈發文旨在免于被繼續騷擾,其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對于小美訴訟代理人的這一辯稱,法庭并未予以支持。對此,陳曉表示,被告在結束與前任戀愛關系后,由于前任不當行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情感痛苦,但并不構成對原告進行言語侮辱行為的免責事由,其具有一定過錯,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9月30日,成都互聯網法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小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小芳精神損失費500元,并在其本人QQ空間和微信朋友圈使用實名認證登載致歉聲明1日,就其發布侵權內容向小芳公開賠禮道歉。小芳、小美均未上訴。目前,小美已按照判決要求,在微信朋友圈、QQ空間發布致歉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