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殷鵬
繼2月7日公布3起大氣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后,2月8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再次公布3起典型案例,嚴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自貢華亦彩燈飾有限公司違反環評制度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2020年11月3日,自貢自流井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開展冬季大氣攻堅幫扶時發現,自貢華亦彩燈飾有限公司在租賃廠房內進行彩燈制作加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該項目應當編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但該公司未編制報批環評文件。同時還查明,該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對加工產品進行集中噴漆,噴漆場所未密閉且未安裝、使用污染治理設施。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2月4日決定對其違法行為合并處罰2.01萬元。
案例:成都博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0年7月,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成都博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發現該企業某膠膜紙生產線產生的甲醛廢氣排放值超過《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聽證后,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于2020年12月14日對該企業作出了罰款46.8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廣安市兩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四川省環保條例案
2020年10月,廣安市前鋒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前鋒紅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廣安集建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均未按照環評要求在破碎、篩分環節安裝使用除塵設施,屬于典型的未落實環評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廣安市前鋒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1月依據《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兩家企業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