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未開到減刑證明欲報復村支書錯綁人,獲刑5年
安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周某因村支書張某未為其出具用于減刑的貧困證明,欲報復張某,遂對許某、唐某虛構張某欠其錢的事實,讓兩人找人將張某綁走收賬。許、唐二人應允后,分別邀約譚某(另案處理)和安某、唐某某、彭某同去收賬。
2019年10月15日早上,周某帶領許某、譚某到張某位于安岳縣東勝鄉牛王街的藥房踩點后,許、譚二人受周某安排,與其他人購買手套、口罩和帽子備用并再次踩點。2019年10月15日21時許,許某安排譚某駕車到藥店門口,彭某假裝胃痛騙得張某岳父劉某開門后,許、唐等人以拖、抱、捂嘴等方式,將劉某強行帶上車,并在藥店內留下事先寫好“你老公和我們走了,他欠我們十五萬,你不要報警,你把他欠我們錢還我們,他就安全回來,如果報警后果自負”的紙條。
劉某在車上被唐某等人用衣服蒙住頭部、控制雙手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2019年10月16日凌晨3時許,許其明等人與劉某交談中發現綁錯人,遂在重慶市銅梁區西環路南段某賓館外放劉某離開。同日,六人被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安排許某等人綁架他人,情節較輕,其行為構成綁架罪。許某等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為此,8月2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周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0元。此外,許某等5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或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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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