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3月12日,記者從成都都江堰市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判決了一起親子關系糾紛案。據悉,這是《民法典》實施后,成都判決的首例親子關系糾紛案件。根據法院判決,繼父虞某是18歲華華(化名)的親生父親,而華華法律意義上的前父親和自己沒有關系。

  18年后,繼父變生父,那前“父親”該如何維權?今天,記者帶你切一切這個瓜。

  根據案情通報,楊某和張某于1997年登記結婚,原告華華2002年出生。在華華10歲那年兩人登記離婚,華華由母親張某撫養。三年后,張某與虞某重新組成家庭。隨著時間的推移,華華因某些原因對自己的親子關系存疑。經四川一家基因鑒定中心鑒定確認,虞某是華華的生物學父親,張某是華華的生物學母親。

  去年12月,為了更改戶口簿上的親子關系,18歲成人的華華將虞某告上法庭。今年2月下旬,都江堰市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支持了原告確認父子關系的訴求。據悉,這是《民法典》實施后,成都判決的首例親子關系糾紛案件。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華華的“前任父親”楊某要維權需要怎么辦?能不能要求華華贍養自己?為此,記者采訪了四川無眾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鐘文和川大法學院教授王建平。

  “前任父親”能不能要求賠償?可以要求退還撫養費和賠償補償金

  鐘文介紹,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損害賠償的條款中“其他重大過錯”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前任父親’楊某是有權要求退還撫養費和賠償補償金的。”

  鐘文解釋,現在法院已經通過親子鑒定確認華華并非楊某的親生子,楊某可以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后所支付的,但是返還的比例沒有定論。也可以向女方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孩子的‘前父親’楊某可以根據已有判決的事實進行索賠。” 鐘文的說法也得到了王建平的認同。

  王建平告訴記者,張某和楊某在孩子10歲的時候離婚,至少前10年的撫養費,張某是可以要求退還的。另外,在孩子10歲到18歲之間,楊某在離婚后還支付了撫養費,也可以要求退還。“除此之外,從孩子出生到18歲還有其他的費用,如教育費、醫療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孩子的‘前父親’楊某’都可以要求賠償。”

  “前父親”楊某能不能要求華華贍養自己?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我認為還是有一定贍養義務的。”在鐘文看來,因為楊某對孩子是履行了撫養義務的,雖然不是親生子女,但是在法律上形成了撫養關系。楊某的孩子華華對其也應該盡到贍養的義務。

  “我倒是覺得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王建平介紹,“前父親”楊某對華華實際上是一種錯誤撫養。如果楊某不主張撫養等費用的歸還,要求華華進行贍養的訴求司法可能會支持。如果索要回來,他們之間的撫養關系可能就不存在了,那贍養關系也就不存在。

  王建平進一步解釋,“前父親”楊某要求撫養費用的歸還有兩個路徑:一個是來自孩子,一個是來自孩子的母親。但是,一旦索要了這個費用,就不存在贍養這回事了。“另外,楊某還可以向孩子的母親要求精神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