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債權人及家屬六名債權人及家屬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采

  四川省筠連縣郭永柱、肖義昌等六名四川世成房產公司民間借貸債權人分別向宜賓市中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案,日前由宜賓市中級法院作出決定:駁回國家賠償申請。

  宜賓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23 )川 15 委賠 12 號稱,經審理查明, 2015年——2018年,筠連縣法院先后作出?事調解書,確認四川省世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世成房產)在約定期限向郭永柱、肖義昌等人退還購房誠意金及利息或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后上述申請人向筠連縣法院申請執行,筠連縣法院向世成房產發出執行通知書、 報告財產令。 后又作出裁定終結執行。2022年6月,筠連縣法院受理四川省世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上述申請人向筠連縣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后,筠連縣法院決定不予受理。

  決定書稱,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對人?法院執行行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本案中,申請人向筠連縣法院申請執行的案件,因需要等待被執行人財產“定水盛景” 樓盤竣工驗收后再申請恢復執行而終結該案執行,不屬于前述規定的執行程序終結。現筠連縣法院已經受理世成房產破產清算申請,上述申請人的債權應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予以處理,世成房產是否已無可供執行財產目前尚不明確,故上述申請人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受理條件,其國家賠償申請不應予以受理。 筠連縣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正確。

  決定書稱,依照《中華人?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 三十八條、《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 項 規 定 , 決定駁回上述申請人的國家賠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