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雍劍波

  “我喝了酒不能開車,找個代駕吧。”“你才喝那么點酒,沒事。我坐副駕駛位,我的車,出了問題我負責。”

  “可是酒駕是違法的,抓到要判刑。”“哪里那么容易被抓到,你到底開不開?”

  ……(18)日,記者從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獲悉,該院起訴的一起危險駕駛案的共同被告人,經廣安區法院開庭審理作出有罪判決,這是廣安市廣安區首例起訴車主為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案件。

  黃某與胡某系某公司同一部門的員工,黃某系該部門的管理人員。今年3月22日晚,黃某與胡某在武勝縣某鄉鎮聚會吃飯飲酒。飯局結束后,黃某在明知胡某飲酒的情況下,利用職權要求胡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胡某提出請代駕時,黃某未予理睬,依舊要求胡某駕駛機動車上高速送其回家。胡某礙于黃某是領導的原因,在明知自己飲酒的情況下,依然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當日23時許,胡某駕駛的車輛駛出廣安東站時,被高速公路公安機關要求進行酒精檢測。經鑒定,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08mg/100ml,兩人當場被控制。

  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雖然沒有開車,卻在明知胡某喝酒后仍然將車輛交由其駕駛,并要求胡某上高速公路行駛,其社會危險性較大,黃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4月24日,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依法向廣安區法院提起公訴。5月8日,經公開審理,廣安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黃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檢察官說法

  三類情形可能構成共犯

  廣安市廣安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以下三類情形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一是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喝酒,仍將自己的車輛出借給醉酒人員進行駕駛的;二是在飲酒過程中,明知他人作為駕駛員必須駕車,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駕駛人員飲酒,并在其飲酒后放任其醉駕的;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坐在副駕駛位上的不管是領導還是親朋好友,都應該嚴守法律的底線,協助駕駛員安全駕駛。

  律師聲音

  酒醉駕將承擔這些責任

  四川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肖云海告訴記者,醉駕除需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酒駕和醉駕還需承擔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而對于廣大黨員而言,酒駕和醉駕除了會受到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外,還會受到黨紀政務處分。飲酒會導致人的視角變窄、判斷失準、反應遲鈍,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酒后開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多為重大、特大事故,人員傷亡率高,事故現場觸目驚心。酒后駕車作為馬路上第一大“殺手”,已經讓不少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何況醉駕已入刑,勸君切莫心存僥幸。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