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成都市新都區居民任女士向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反映,其未成年的妹妹連續兩年被成都市新都區法院作為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她將家人的遭遇發到網上后,接到自稱是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話,其表示這是工作失誤,已經將限制消費令撤下。截至記者發稿,新都區法院尚未對外說明案件的相關情況。

  任女士介紹,2015年其父親因交通意外身亡,留下一家裝修公司,一套房產和100萬元的債務。2018年,債主將公司及任家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債務。

  2020年4月,法院二審判決,建筑裝飾公司、任女士的繼母楊某向債權人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任女士、其未成年的妹妹任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任女士說,她在事發后就簽署了放棄繼承協議書,父親留下的房子直接被執行上了法拍網站,妹妹并未實際繼承父親的遺產。執行網站信息顯示,2020年11月,該房屋被拍賣,起拍價為118.23萬元。

  今年5月中旬,任女士在一家網站上看到,妹妹任某被成都市新都區法院作為被執行人,在2020年、2021年連續兩年被限制高消費。任女士說,妹妹生于2012年,至今仍然只有11歲。

  ▲成都市新都區法院發出的限制消費令。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20)川0114執1767號限制消費令顯示,2020年12月11日,因任某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任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任某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另一份(2021)川0114執恢465號限制消費令顯示,2021年10月20日,任某被限制高消費。兩則限制消費令上還顯示,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女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其父親的遺產已經全部執行完畢,法院此前已經將債務判給了繼母楊女士和父親生前的公司,她們對此也表示認可和接受。妹妹是未成年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作為繼承人已經在遺產范圍內承擔了償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妹妹還作為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她對此不解。

  任女士透露,5月17日,孩子母親接到自稱是新都區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話,該工作人員電話中稱,是工作失誤,已經將被執行人“限高”從網上撤回。上游新聞記者根據任女士提供的電話致電對方,該工作人員稱,自己不是該案件承辦法官,需咨詢法院審管辦,而審管辦一名工作人員稱,需請示領導。

  目前,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已經無法找到11歲的任某被限制高消費的公告。記者多次嘗試案件的辦案法官,未獲明確回復。

  對于此案,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郭剛律師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未成年人承擔執行義務之后,如果未成年人未能履行相應的義務,法院可以對未成年人進行限制高消費。“限制高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不同,其主觀上沒有拖欠債務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禁止將未成年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沒有特殊區分。人民法院可以對未成年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不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2019年5月,廣東省高院在《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明確,“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郭剛律師認為,法律允許對未成年人作出限制消費措施,其背后的法理是限制高消費的是未能履行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是客觀上有“欠錢沒還”的情況,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用通俗易懂的話來說,就是你都已經欠債沒有歸還了,就不能再超出自己的消費能力去消費了。”

  對于成都市新都區法院此次將未成年人列入“限高”名單的做法,郭剛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既然任女士姐妹倆已經放棄了遺產繼承,那么她們對其父親生前的債務就不應承擔相應的歸還義務。”

  郭剛提醒,執行工作是司法保持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最后一個環節。“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一直在強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即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影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郭剛強調,“兒童的健康成長高于一切,”他認為法院在處理類似未成年人執行案件時,應當既體現執行的剛又有人情的柔,法院應將良法善治落到實處,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溫度與力度。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