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至公堂

  保險公司搬出免賠條款

  出院后,祖孫倆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奶奶劉某、孫女謝某各項損失分別89048元、8988元,且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先向劉某進行賠付。在交強險賠償后,再由車主王某、某物流公司共同承擔60%的賠償責任,金額總計分別為102056元、13951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標準過高,自費藥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且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按照謝某、王某各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還表示,事故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載貨超出規定長度,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七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第五章通用條款不計免賠率險第二條責任免除:“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增加的;……”,該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應免賠10%。

  經查明,法院認定劉某產生損失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5236.59元,外加自費藥4091.22元、鑒定費1200元。謝某產生損失醫療費、后續治療費、電動自行車維修費等共計21251.63元,外加自費藥1263.82元、鑒定費1030元。

  法院判決

  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保險公司主張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免賠10%能否獲得支持?

  法院認為,在事故車輛確實存在載貨超長事實的情況下,雖然王某、物流公司均不同意保險公司的主張,但二者未否認知曉并理解關于保險條款有關違反安全裝載絕對免賠率的約定,且也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對保險公司關于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免賠10%的意見,予以采納。

  此案中,祖孫二人協商后,均同意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優先向奶奶劉某賠付,且劉某自愿放棄向孫女謝某主張賠償的權利。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照準。

  車主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呢?

  根據邛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王某按照6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謝某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23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金額為18951.63元;劉某的損失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內賠償1萬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47553元,超出金額為17683.59元。因保險公司可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10%,即其代為賠償8841.80元,王某賠償1768.36元。另外,保險公司辯稱自費藥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王某再賠償自費藥和鑒定費的60%。

  涉事貨車存在掛靠,掛靠公司又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物流公司作為被掛靠人對王某應支付的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謝某各項損失共計11775.82元;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56394.80元。王某賠償謝某各項損失共計3339.45元;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5868.09元。貨車掛靠的物流公司則對王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