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邀好友參與項目,路遇車禍致兩人死亡
“打工人”釀車禍 雇主應否賠償?
雇員受雇主安排駕駛車輛前往工作現場,途中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駕車的雇員和搭乘車輛的“打工”學生雙雙死亡,賠償責任由誰承擔?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決被告四川某地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原告黃某某的父母賠償29萬余元。
“打工人”遇車禍死亡
陳某某是四川某地質公司的員工,負責該公司的一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為完成相關工作,他邀請自己的朋友吳某為該工程提供技術咨詢,并把該項目中的部分工作交給吳某實際承擔。隨后,吳某又自行聘請了成都某高校在讀研究生黃某某,讓其參與工程設計。
2011年9月10日一早,黃某某、陳某某搭乘吳某駕駛的小轎車前往工程現場查看,準備當天下午返回成都。在由江油城區駛往綿陽方向時,三人乘坐的小轎車與對向行駛的一輛大貨車發生碰撞,車上的吳某、黃某某均因搶救無效死亡,陳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小轎車的吳某承擔主要責任,大貨車司機王某承擔次要責任,黃某某無責任。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黃某某父母3萬余元,王某應賠償7萬余元,吳某應賠償的29萬余元用其遺產支付。
由于吳某沒有遺產,黃某某父母一直未收到這筆29萬余元的賠償款,于是將四川某地質公司和其員工陳某某一起告到了青羊區法院,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