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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回房子
有兩條法律途徑
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仁根認為,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對涉案房屋的處理,既屬于民事糾紛,又被裹挾到了刑事案件當中,但不管是民事或刑事,購房業主都沒有過錯,不應該為別人的過錯甚至違法犯罪行為承擔后果。因此,業主救濟之路有兩條。
一是提起民事訴訟。但目前來看,業主提出交房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房子處于查封狀態,刑事案件還未了結,交房甚至過戶屬于客觀上的履行不能,至少是暫時履行不能。如果非要走此路,提出解除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訴請或許更適宜。
二是待刑事判決生效后,如涉案房屋被執行,業主作為案外人可提執行異議。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宜賓學院副教授、四川省訴訟法學會理事、宜賓市刑法學會秘書長、四川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健宇指出,首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和合同約定,違約方肯定是中潤公司。再次,張仁貴如果不愿意解除合同要求中潤公司退款、賠償,也可以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中潤公司交房(必須附上新證據即刑事判決書)。
而要走完這些法律途徑,也許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