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
法院判合同有效
對交房請求不予支持
因為張仁貴夫妻是與中潤公司宜賓縣分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者同時向兩買受人出具了收款收據。因此,張仁貴夫妻及其代理人張沙,多次向中潤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張權利,要求開發商按約交房,履行合同義務。
但是,由于該房產確實被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經濟偵查大隊查封,中潤公司無法履行交房義務。據徐女士介紹,糾紛發生后,楊某華曾表示愿意按照合同標的物原價退回房款,終止合同。“但2017年的房價與2019年房價不可同日而語,38萬元購房款,現在只夠付首付。”張仁貴告訴記者。
眼看大德廣場其他業主紛紛拿到鑰匙開始裝修,張仁貴夫妻一天比一天著急。2019年10月16日,張仁貴、肖代蓮一紙訴狀將宜賓市中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宜賓縣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中潤公司交付大德廣場3棟6層6-2號房屋,并賠償違約金、律師費等經濟損失共計近10萬元。
宜賓敘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仁貴、肖代蓮與宜賓市中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宜賓縣分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原、被告均有約束力。張仁貴夫妻履行了作為買受人支付房款的義務,宜賓市中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履行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合同義務。
但現在該房屋在宜賓市公安局翠屏區分局辦理的中澤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被認定為涉案資產,已被查封,合同所涉房屋最終能否交付給張仁貴夫妻應當待中澤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有了最終結果后,再依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
因此,敘州區人民法院對張仁貴夫妻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