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謝菲 唐歡 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因小區底商油煙廢氣污染嚴重,小區物業未能解決,業主廖某拒交物業費,某物業服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一紙訴狀將廖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交納物業費并支付違約金……17日,記者從成都高新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廖某向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支付欠付的物業費,并駁回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16年7月26日,廖某購買了成都高新區某樓盤的房屋,并與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為案涉房屋在內的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應按季度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否則應支付滯納金。

  案涉小區交房后,因底商餐飲行業油煙廢氣污染嚴重,該小區業主自2019年年初開始多次向某物業服務公司和相關行政部門反映,某物業服務公司從2020年年初開始多次向開發商去函反映并要求解決相關問題。經過多方協調后,開發商在獨棟商業頂部安裝了部分油煙凈化設備,但實際運行中存在較多問題,一是設備噪音較大,二是凈化設備目前尚無專業人員清洗維護,影響實際使用效果,油煙廢氣及噪音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廖某認為某物業服務公司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以此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小區確實存在底商油煙廢氣污染問題,但無論是加裝油煙處理裝置還是清退違規底商經營者,直接責任均應由房屋建設者或相關商家承擔,而非由物業服務公司負責。物業服務提供者雖負有對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義務,但并無強制勒令商家停止經營或清退商家的權利。然而,對于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問題,物業服務公司即使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直接解決問題,也應積極履行督促、上報和溝通協調義務,真誠與業主溝通,以獲得業主的理解。案涉小區底商的油煙問題自2019年5月便成為部分業主的群訴問題,但某物業服務公司從2020年3月才開始積極與建設單位溝通聯系,故其存在溝通協調不及時的服務瑕疵。綜上,被告廖某不能因原告某物業服務公司存在服務瑕疵而拒繳物業費。但由于某物業服務公司未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履責,法院對其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業主維權應理性 明晰責任找準責任人

  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相對方,應正確界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雖然物業服務的內容涉及小區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物業服務公司的職責范疇并非無所不包。比如小區中出現的房屋質量問題、油煙廢氣污染、違章搭建等情況,有的責任主體是房屋建設者,有的責任主體是違規業主,并非一概歸咎于物業服務公司。但另一方面,物業公司對相關問題雖不負有直接責任,也應在職責范圍內積極協調處理,包括督促、上報、溝通協調等,在服務過程中與業主真誠溝通、良性互動。而作為業主,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時應明晰責任,找準責任人,理性維權,不能僅憑個人感受或物業服務中的一般瑕疵就拒交物業費,否則最終將會影響到整個小區的物業管理。

  業主遇到問題應積極與物業服務公司溝通協調,并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是積極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公司和相關責任人溝通解決,如果認為物業服務公司服務存在不符合約定的嚴重問題,可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二是尋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在通過前述手段均無法化解糾紛時,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