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

  發動機號不易見 

  愿意補償30萬元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見到了賓利成都經銷商四川東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名負責人。該負責人介紹,大部分進口車的發動機號都是不易見的,包括賓利在內,其發動機編號在發動機底部。

  該負責人介紹,車輛從出廠后,到海關再到銷售店內賣給車主,最后登記上牌,主要是依據隨車的文書和柔性標簽。作為銷售商,如果到店車輛有問題,可以直接反饋廠商,沒必要也不會為了一輛車去欺詐客人。

  該負責人同時稱,在知道章先生所稱發動機號不一致的情況后,便與廠商進行了聯系,也一直愿意配合章先生去車管所進行變更登記。另外,對于客戶遇到的這種問題,在與廠商溝通后,愿意給予30萬元的補償,但章先生最終并未接受。

  “30萬元?車輛從發現有問題到今天,鑒定費、保險費、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都已經花費了近80萬元,加上車輛折舊、豪車體驗、精神折磨等,已經難以用金錢來衡量了。”說到這里,章先生有些激動。

  車主:

  我的損失誰來賠?

  將英國賓利公司列為被告再訴

  “賓利公司寫錯了,經銷商查驗交付不負責,不該出錯的都在出錯,卻沒有人為自己的錯誤負責?”章先生說。

  章先生表示,雖然當前受疫情影響,向英國賓利公司送達法律文書花費的時間比較漫長,但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將不計成本繼續訴訟,期待法律還他一個公道。

  目前,章先生已委托律師,繼續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將賓利成都經銷商四川東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銷商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以及英國賓利汽車有限公司3者作為被告,要求3被告連帶承擔責任。

  代理律師:

  銷售車輛與事實不一致

  銷售者需完成履行告知義務的舉證

  章先生一案代理律師王鵬超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17號案例)中,對汽車銷售中欺詐的認定規則進行了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

  17號案例的裁判要點: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承諾的汽車情況與事實不一致,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律師認為,根據17號案例,汽車銷售欺詐認定的規則應符合以下3項內容:第一,銷售者承諾的汽車發動機號與實際發動機號不一致,該項可由消費者提供車輛銷售合同舉證;第二,汽車發動機號與實際不一致非消費者所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已經對車輛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認定消費者未對車體進行換缸,該不一致的結果非消費者所為;第三,在已經確認汽車實際發動機號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時,舉證責任應轉移至銷售者。銷售者需要證明其已履行過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來抗辯消費者主張的欺詐行為。

  王鵬超認為,本案中,消費者已經完成了前兩項的證明責任,而銷售者需要完成其告知的舉證。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受訪者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