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發布郵政行業《快遞服務》標準(4)
5.6.1.2 撤回費用
寄件人在向快遞服務組織提出撤回申請時,快遞服務組織應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擔撤回費用并告知費用標準。
6 服務改進
6.1 基本原則
快遞服務組織應對顧客滿意及顧客投訴進行統計和分析,提高服務水平,達到不斷改進服務質量的目的。
6.2 顧客滿意
快遞服務組織應測量顧客滿意程度,發現顧客的潛在需求,改進服務質量。
快遞服務組織應收集顧客滿意信息,收集的方法主要包括:
a) 向顧客發放問卷調查表;
b) 直接與顧客溝通;
c) 收集各種媒體的報告;
d) 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反映的情況;
e) 其他。
顧客滿意的評價程序應包括:匯總顧客滿意的信息,利用適當的統計技術進行分析處理,確定顧客的滿意程度,找出提供的服務與顧客期望的差距并制定改進措施。
6.3 顧客投訴
6.3.1 投訴渠道
快遞服務組織應當提供顧客投訴的渠道,主要包括網絡、電話、信函等形式。
6.3.2 投訴有效期
快遞服務組織受理投訴有效期應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內。
6.3.3 投訴受理
6.3.3.1 投訴信息
快遞服務組織應記錄如下信息:
a) 投訴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b) 投訴的理由、目的、要求;
c) 其他投訴細節。
快遞服務組織在記錄的過程中,應與投訴人核對信息,以保證信息的準確性。
6.3.3.2 投訴處理時限
投訴處理時限應指從快遞服務組織記錄投訴人投訴信息開始,到快遞服務組織提出投訴處理方案的時間間隔。
快遞服務組織除了與投訴人有特殊約定外,投訴處理時限應不超過:
a) 同城和國內異地快件為30個日歷天;
b) 港澳和臺灣快件為30個日歷天;
c) 國際快件為60個日歷天。
6.3.3.3 投訴處理
快遞服務組織應對投訴信息進行分析并按照服務承諾進行處理。
6.3.4 投訴信息統計
快遞服務組織應制定投訴處理表格,以便對投訴信息進行統計分析。
6.4 服務改進
根據顧客滿意評價結果和投訴信息統計分析結果,快遞服務組織應采取措施改進服務質量,措施應主要包括:
a) 樹立持續進行服務改進的理念;
b) 規定內部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以識別服務改進的機會;
c) 確保改進過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d) 管理者應對改進過程給予大力支持。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賠 償
A.1 賠付對象
快件賠付的對象應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 索賠因素
索賠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
其中:
a) 快件延誤是指快件的投遞時間超出快遞服務組織承諾的服務時限,但尚未超出徹底延誤時限;
b) 快件丟失是指快遞服務組織在徹底延誤時限到達時仍未能投遞快件,與顧客有特殊約定的情況除外;
c) 快件損毀是指快遞服務組織寄遞快件時,由于快件封裝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價值或全部價值。與顧客有特殊約定的情況除外;
d) 內件不符是指內件的品名、數量和重量與快遞運單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遞服務組織可不負賠償責任:
a) 由于顧客的責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損失的;
b)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損失的(保價快件除外);
c) 顧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滿一年未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
A.3 賠償原則
快遞服務組織與顧客之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可按以下原則執行。
A.3.1 快件延誤
延誤的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
由于延誤導致內件直接價值喪失,應按照快件丟失或損毀進行賠償。
A.3.2 快件丟失
快件丟失賠償應主要包括:
a) 快件發生丟失時,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
b) 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按照被保價(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c) 對于沒有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A.3.3 快件損毀
快件損毀賠償應主要包括:
a) 完全損毀,指快件價值完全喪失,參照快件丟失賠償的規定執行;
b) 部分損毀,指快件價值部分喪失,依據快件喪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丟失賠償額度的相同比例進行賠償。
A.3.4 內件不符
內件不符賠償應主要包括:
a) 內件品名與寄件人填寫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損毀賠償;
b) 內件品名相同,數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損毀賠償。
A.4 受理索賠期限
快遞服務組織受理索賠期限應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內。
A.5 索賠程序
A.5.1 索賠申告
寄件人在超出快遞服務組織承諾的服務時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賠期限內,可以依據索賠因素向快遞服務組織提出索賠申告。快遞服務組織應提供索賠申告單給寄件人,寄件人填寫后遞交給快遞服務組織。
A.5.2 索賠受理
快遞服務組織應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賠申告單24小時內答復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賠處理時限。
A.5.3 索賠處理時限
索賠處理時限指從快遞服務組織就索賠申告答復寄件人開始,到快遞服務組織提出賠償方案的時間間隔。
快遞服務組織除了與寄件人有特殊約定外,索賠處理時限應不超過:
a) 同城和國內異地快件為30個日歷天;
b) 港澳和臺灣快件為30個日歷天;
c) 國際快件為60個日歷天。
A.5.4 賠金支付
快遞服務組織與寄件人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后,應在7個日歷天內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賠金。
A.5.5 索賠爭議的解決
寄件人與快遞服務組織就是否賠償、賠償金額或賠金支付等問題可先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選擇投訴、申訴、仲裁、起訴等方式,如選擇仲裁,應在收寄時約定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
(注: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由國家郵政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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