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6日19時30分,四川涼山鹽源縣興源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源水電公司)石門坎電站5名職工,在電站冷水河取水口底格欄柵廊道清除堵塞體取水時發生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失蹤,1人輕傷。

9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涼山州應急管理局獲悉,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在清除水電站取水口堵塞體過程中,因違章冒險作業而導致的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多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建議,其中興源水電公司總工程師楊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興源水電公司,州屬國有控股企業,成立于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涼山州大橋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橋水電公司)持股60%,鹽源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持股35%,鹽源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興源水電公司下轄石門坎和營盤山2座電站,總裝機容量2萬KW。
事發:
員工疏通堵塞的匯水渠
被沖入河中3人死亡1人失蹤
9月18日,涼山州應急管理局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7月16日15時左右,興源水電公司石門坎電站冷水河入水流量較少,楊某(興源水電公司總工程師)、安某喜(維護部電氣班班長)和陳某安(駕駛員)到冷水河取水樞紐去查看情況,發現該處的匯水渠堵塞,楊某向陳某權(興源水電公司董事長)、周某紅(興源水電公司總經理)電話匯報后,與廖某(安全環保部副部長、主持工作)商量,決定于當日晚飯后到冷水河取水樞紐疏通匯水渠。
18時左右,廖某、黃某德(駕駛員)、張某星(發電部運行值長)、任某(公司發電部部長、營盤山電站負責人)、徐某兵(石門坎電站水工)5人下到匯水渠中進行疏通作業,楊某、喬某(維護部職員)等6人在匯水渠上面的平臺處進行輔助作業。
19時30分左右,在清除堵塞體過程中,堵塞體潰決,水體突然泄放,大量河水涌入廊道,將正在作業的廖某、黃某德、張某星、任某、徐某兵5人沖進匯水池,黃某德、張某星、任某、廖某4人從匯水池下方泄水閘閘孔沖入泄水槽,最后沖入冷水河,黃某德、張某星、任某溺水死亡,徐某兵現場自救成功,廖某失蹤。目前,搜救工作仍在進行中。
事故發生后,興源水電公司迅速啟動了淹溺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的應急響應程序;大橋水電公司啟動了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Ⅰ級應急響應,并即刻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工作;樹河鎮鎮村干部及基層站所90余人立即就近進行先期救援;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鹽源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Ⅲ級響應;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組織相關部門成立事故應急救援臨時指揮部,按照職能職責分工成立了救援處置組、善后處置組、事故調查組、輿情管控和信訪維穩組、后勤保障組、信息報送組6個工作組,全力開展失聯人員搜救、家屬安撫、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
調查: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不當
清除廊道堵塞體過程中違章冒險作業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首先是長時間降雨導致河道推移質大量增加。7月14日至16日,由于區域內長時間降雨,造成熱水河取水樞紐大量漂浮物和泥沙淤滿沉砂池,有少量水進入冷水河的匯水池。由于缺乏熱水河來水的拉動,冷水河底格欄柵廊道頂又有大量泥沙進入,形成左側廊道段完全堵塞。堵塞物多為小粒徑砂石,透水性強,因淤積時間較短,穩定性極差,在透水量增加后,砂石堵塞體潰決。
其次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不當,作業人員在廊道進行堵塞體清除作業時,砂石堵塞體潰決,致冷水河大量來水從廊道涌出,將廊道作業人員沖入匯水池。現場施救人員聽到被困人員喊“把沖砂閘門提起”后,未對提閘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做出正確的判斷,慌亂中盲目提閘放水,導致4人從閘口沖入冷水河。
再次是清除廊道堵塞體過程中違章冒險作業,興源水電公司未按照《水電站有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將冷水河取水口辨識為有限空間并進行管理。未按照《規程》設置監護人、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配備必要的搶救器具、佩戴防護用品和應急裝備、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許可等制度,未選擇河水流量較小時段進行作業。
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作業現場管理混亂、主要負責人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防范措施未落實、未開展有限空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開展有限空間應急救援演練、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方面。
處理:
單位和責任人被建議行政處罰
總工程師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調查報告顯示,興源水電公司安全環保部副部長廖某(主持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對本次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失蹤,建議免予追責。興源水電公司發電部部長任某,分管營盤山電站,負責營盤山電站的運行工作,對本次事故發生負一般管理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責。
興源水電公司總工程師楊某,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環保部、生技部、維護部,對本次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和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已移交州紀委監委。對有關人員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的意見,由州紀委監委提出。
調查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出處理建議。興源水電公司、大橋水電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大橋水電公司電廠廠長、興源水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興源水電公司總經理、興源水電公司工會主席、大橋水電公司總工程師等責任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此外,調查組還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