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周翼

  今年1月,家住云南省巧家縣的張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四川涼山州冕寧縣的一名付姓男子。付某稱,他可以幫忙承攬涼山州西昌市某工地的外架施工業務,但要預交3萬元的工程保證金。在轉給付某3萬元后,張先生等了半年多時間,一直沒等來進場施工通知,付某人也“消失”無法聯系。在詢問工地施工方后才得知,工地上并沒有付某這個人。

  和張先生有著同樣遭遇的,還有在攀枝花市、涼山州會理市等地從事建筑工程的多名居民,他們分別向付某轉賬了3萬至6萬元不等的工程保證金,付某承諾未進場將全額退還。

  12月6日,張先生等人前往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報案。民警表示,因付某在收款后出具給張先生的是借條,這屬于經濟糾紛,不予立案。無奈之下,張先生向封面新聞“云求助”欄目求助,希望能找到付某的相關線索。

  對此,律師認為,若付某收取保證金時并不具有資質或資源能夠承攬或介紹案涉業務,卻謊稱其能夠將該業務交給付款人,那么其系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當其承諾的“進場”“施工”“退款”條件成就而拒不履行時,其行為或已觸犯詐騙罪。

  市民投訴:

  多人預交數萬元工程保證金后,“老板”消失了

  張先生說,他平時主要在攀西地區做一些房屋外架工程。今年1月初,他經中間人周某介紹,認識了付某。

  付某告訴張先生,西昌有幾處建筑工地即將開工,他有內部關系,可以幫忙介紹工程,但需要預交幾萬元的工程保證金。

  當時,付某還帶著張先生一行,去了西昌市城區的兩處建設工地進行現場查看。“他當時帶著我們去兩個工地外面轉了幾圈,說這就是他可以承攬的工程,想著是熟人介紹的,我們也都相信了。”張先生說。

  商議妥當之后,張先生通過中間人周某,用微信轉賬,向付某轉款3萬元。1月8日,付某通過微信給張先生發來一張借條,借條內容為“今收到西昌市某項目泥工外架承包業務保證金,共計30000元。備注此款項為借支代收。首次設備進場后30天內返還保證金。泥工外架2023年6月份之前未到場,返還保證金30000元。”

  說起這張借條,張先生頗為懊悔,“我當時就覺得他不應該是打借條,他說其他所有班組都是出的這種借條。我覺得是熟人介紹,應該信得過,就沒有再多追究,沒想到他當時就在給我們挖坑了。”

  時間很快來到了6月,張先生卻一直沒能等來進場施工的消息。“每次給他打電話,他都推時間,說哪天還款,但到了那天又往后推,到后面電話都不接了。”張先生說,等到8月,當時去看過的工地已經在全面施工了,再聯系付某時,對方已經聯系不上,消失無蹤。

  家住四川資陽的李先生是做塔機電梯設備承包業務的,他也是經人介紹認識了付某,“他說他在西昌有項目,可以跟我合作,將工程承包給我。”

  1月12日,李先生通過銀行向付某轉賬5萬元后,收到了付某出具的借條,借條內容為西昌某城鄉融合建設項目中塔機電梯設備承包業務保證金,備注為“此款項為借支代收”。“等到發現有問題之后,就一直聯系不上他,電話不接,微信短信都不回,太氣人了!”

  和張先生、李先生一樣,還有一名攀枝花市民表示,付某也通過上述方式,在收取了6萬元的工程保證金后消失。

  現場走訪:

  有多人找到工地聲稱被騙,警方稱屬經濟糾紛不予立案

  張先生說,在支付保證金時,付某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證照片,地址顯示,他家住涼山州冕寧縣河邊鎮險峰村,“現在他音訊全無,我們想要去這個地址看看,能不能找到他的蹤跡。”

  12月6日,封面新聞記者與張先生一起來到了險峰村,尋訪到了付某的親屬。

  據付某的嫂嫂介紹,付某已經有多年沒有回過家了,前些年他父親去世時,他還和哥哥打過一架,“從那以后兩家人就斷絕關系了。”

  付某的多名鄰居也證實了這一說法,說已經很久沒見過付某了。一位自稱付某叔叔的人說,前幾年付某還給他打電話,請他幫忙在銀行貸點款,“他欠我的工錢都沒給完,我才不幫他貸款,不曉得他在外面干啥子。”

  當天下午,張先生和記者來到了西昌城區某工地。張先生說,當時,付某聲稱繳納保證金的,就是這里的工程。

  現場,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在經過核實后明確表示,該工地沒有付某這個人,也沒有人認識付某,“正規的工程不會讓交保證金的,如果你們被騙了,建議去派出所報警。”

  工地上的一名安保人員告訴記者,近幾個月來,有不少人來到工地上咨詢,聲稱經人介紹可以承包這里的工程,并繳納了保證金,“可能被騙的不止你們。”

  隨后,張先生來到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報警。接警民警詢問了相關情況,并查看了借條后表示,這屬于借貸關系經濟糾紛,不能以詐騙立案,建議到法院起訴。

  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付某電話求證,電話撥通后就被掛斷,發短信也沒有得到回復。

  律師提醒:

  若存在“以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或已觸犯詐騙罪

  據張先生介紹,除了他和李先生等人,還有多人向付某支付了保證金,總金額可能有30余萬元,都只收到了借條,“我們已經委托了律師,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

  封面新聞記者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現,付某有3條被執行信息,其中2條在冕寧縣人民法院,1條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付某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對此,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林小明表示,根據詐騙罪的定義,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言,若本案中相關人員存在“以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那么其行為或已觸犯詐騙罪,需警方進一步偵查案涉人員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來確認是否涉嫌犯罪。

  林小明認為,從本案表現形式來看,盡管付款人持有“借條”字樣的憑證,但從所謂借條內容來看,標明了案涉款項為業務保證金,相應轉賬憑證的備注也對案涉款項性質進行了明確,若相關人員收取保證金時并不具有資質或資源,能夠承攬或介紹案涉業務,卻謊稱其能夠將該業務交給付款人,那么收款人則系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當其承諾的“進場”“施工”“退款”條件成就而拒不履行或根本無法履行時,其行為已觸犯詐騙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而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可知,本案是否構成詐騙還需要警方進一步偵查予以確認,而如果警方不予立案,則控告人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復議,同時有權向檢察部門控告。”林小明建議,作為付款人自身,也應當在付款前盡到謹慎審查義務,要求對方出具相應資質或資源的證明,盡量與正規合法的主體簽訂協議或者達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