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中有一方往往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如果這樣的夫妻離婚,承擔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能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呢?宜賓市敘州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敘州區的王女士與劉先生于2002年登記結婚,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爭吵發生矛盾,夫妻關系不斷惡化。2012年初,王女士與劉先生分居并獨自外出務工至今,其間一直是劉先生獨自照顧家庭并撫育子女。今年6月,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與劉先生離婚。劉先生則認為自己常年在家照顧子女,而王女士在外務工未對撫育子女盡到責任,要求王女士補償其10萬元。
考慮到雙方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需二人共同協商解決,承辦法官為此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分析案件情況,向雙方釋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關于家務補償的規定。
經過法官釋法明理,王女士意識到自己多年來沒有盡到對家庭的應盡之責,疏于照顧家庭、缺席子女教育成長,表示愿意支付劉先生一定金額的補償費。因雙方對于補償的具體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綜合劉先生獨自撫養子女、照顧家庭的時長和王女士的支付能力、本地一般生活水平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提出由王女士一次性補償劉先生6.5萬元的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接受,王女士當庭支付劉先生家務補償金6.5萬元,感謝劉先生多年來對子女的教育,并對自己多年來疏于對子女的照顧和教育表示抱歉,同時表示今后將會對子女成長給予更多的關心、關愛,盡到做母親的責任。至此,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以雙方握手言和予以結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家務勞動價值應予尊重。一方面,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花費大量時間、精力用于經營家庭、照料家人,那么他(她)的個人發展將會受到影響,為經營家庭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全職經營家庭的一方,因照顧家人喪失工作機會及其他發展機會,離婚后要想重新獲得工作及發展的機會,需付出更多的努力。為保護在家庭中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幫助“全職太太”“家庭煮夫”盡快提高生活和職業能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家務補償制度。通過對家務勞動所創造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充分肯定,倡導公眾對家務勞動的認可和尊重,引導夫妻雙方“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促進家庭和諧。
蔣秀蘭 吳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