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酒被沒收并處罰款1萬元后,根據近日公開的判決書,四川隆昌一食品經營部又被判決賠償6000元。這是因為,該商戶用兩條香煙置換而來的“國窖1573”牌白酒,擺上貨柜還未賣出便被打假……

時間回到2022年1月13日,隆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訴后,執法人員對隆昌市界市鎮某食品經營部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經營部的貨架最頂層擺放有一排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國窖1573”牌白酒。其中有1瓶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現場鑒定,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經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2021年5月20日,一名具體姓名不詳的銷售者帶了1瓶“國窖1573”牌白酒到涉事經營部,要求用這瓶白酒置換卷煙。經營者肖某的丈夫張某便用2條“寬窄巷子好運”牌香煙置換了這瓶白酒,每條“寬窄巷子好運”牌香煙置換金額為265元,總計購貨金額為530元,但銷售者并未提供白酒的銷售票據。當天,張某將這瓶“國窖 1573”擺上貨柜銷售,與此前從內江市糖酒公司購進的“國窖1573”放在一起,標注銷售價格為每瓶1399元。
經營部因銷售假冒的“國窖 1573”牌白酒,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為此,2022年3月14日,隆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經營部作出處罰,沒收了這瓶侵權的“國窖1573”白酒,并罰款1萬元。
隨后,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又提起訴訟,以經營部侵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萬元,并要求經營部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營部的行為侵犯了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酌情認定經營部賠償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合理支出1000元。
據此,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于8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涉事食品經營部停止銷售侵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賠償6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