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介入:
曾約談開發商未辦銷售手續前維持現狀,多部門介入處理
百海壹號公寓車位糾紛由來已久。2018年9月5日,犍為縣住建局在書面回復該小區業主網絡反映情況時表示,經調查核實,百海壹號小區共修建159個地下車位,目前未辦理商品房銷售手續(預售許可證或現房銷售)。
為消除矛盾,解決遺留問題,犍為縣住建局于2018年8月22日、9月3日約談了該小區開發商百海置業負責人,并明確了處理辦法:該小區共計159個地下車位,折算住宅車位配套80個,商業車位配套79個,由百海置業統一辦理地下車位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手續。
犍為縣住建局要求,辦理地下車位商品房銷售手續后,須在住宅小區內公示,公示內容必須注明優先滿足該小區276套住宅業主購買的車位數80個。在百海置業未完成銷售手續前,該小區業主停車維持現狀,百海置業和百海酒店不得收取小區業主停車費用。在公示結束后30天,百海置業可對外銷售部分剩余停車位,且需保留部分停車位用于優先出租給未購買車位的住宅業主。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對于該小區的車位糾紛,當地相關部門曾多次介入調解。
今年8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向犍為縣住建局采訪了解情況,但對方婉拒采訪。11日,記者以小區業主身份向犍為縣住建局咨詢,相關工作人員稱,該小區車位修好后沒銷售出去,便初始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再售賣相當于二手車位,不需要再辦銷售手續?!?/p>
“沒有辦預售,也沒有辦現售,就不需要價格備案,現在是市場調節價?!敝劣谲囄粌r格,該工作人員表示,多部門也介入處理此事,哪個聽到30萬元這個價格,都覺得是天方夜譚。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主管部門,我們也覺得不可思議。
隨后,紅星新聞記者又以小區業主身份向犍為縣市場監管局進行咨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接到業主反映后,市場監管、住建、商務等多部門聯合街道、社區進行了調查。與周邊同類型小區車位相比,百海壹號公寓車位定價確實比較高,但它不屬于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范圍。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價格管理條例》,相關部門希望開發商進一步調研市場的供求關系、建造成本以及周邊車位價格等因素,重新制定一個價格標準,對外進行公示和銷售。
〖律師說法〗
高價租售車位變相剝奪業主停車需求
違反《民法典》立法精神
關于百海壹號公寓的車位糾紛,有熟悉產權登記的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該小區車位只是整體初始登記產權,沒有辦理地下車位的現房銷售手續,并進行車位銷售價格備案后進入銷售流程。目前來看,該小區地下車位應該不屬于二手商品房的范疇。
根據車位產權證正常辦理流程,在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后,業主認購車位繳納相關稅費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再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領取車位產權證。該業內人士表示,在這之后,如果車位再次進行銷售,才屬于二手車位。
對此,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金福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其進行售賣或出租。從這點來說,產權車位是開發商的財產,想“租”還是想“售”或者車位租售定多少價格,由開發商說了算。
不過,郭金福認為,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皾M足”的意義在于,有購買能力的業主可以購買,沒有能力購買的則可以租用。只賣不租或者遠高于正常價格進行租售,其實是變相剝奪業主使用停車位的需求,違背了小區地下車庫作為小區配套設施的規劃初衷。至于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決定。開發商應當依據誠信原則,以市場價為依據。
“停車位作為小區的一項重要配套設施,在建筑規劃設計時應達到強制性的規劃指標。因此住宅小區內經規劃建設的地下停車位,雖然產權歸屬于開發商,也應當根據《民法典》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種滿足業主的需要,當然是以正常使用為目的?!彼拇K志律師事務所主任馬顯慶認為,雖然法律沒有對停車位只售不租是否違法做出明確規定,但停車位只售不租或者遠高于正常價格進行租售,這種做法顯然限制了業主正常合理的使用,也違背了《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中設定的“停車位首先滿足業主需求”的立法精神。
馬顯慶認為,如果開發商只售不租或以遠高于市場的價格出租車位,等于是變相脅迫業主購買車位或者棄租車位。他建議,如果業主有異議,最好通過小區業委會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雙方協商解決。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