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二:任某、劉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任某與他人在成都市新都區合伙經營火鍋店,2020年11月,該火鍋店員工劉某根據任某指示,將客人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過濾、熬制,后加入配兌好的火鍋鍋底中,再銷售給消費者,期間共獲利10811元。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任某、劉某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支付賠償金108110元,并在成都市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處理過程及結果]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劉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考慮主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任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禁止任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職業;禁止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追繳任某違法所得10811元,上繳國庫;責令任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成都市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108110元。宣判后,任某、劉某等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地溝油”嚴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國家明令禁止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在食品中添加“地溝油”。任某、劉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將客人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過濾、熬制,將提煉出的“地溝油”加入配兌好的火鍋鍋底中,再銷售給消費者進行非法獲利,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任某、劉某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和高額經濟懲罰,彰顯了司法機關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視,體現了國家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犯罪的決心和態度。案件生效后,違法行為人退繳違法所得,及時繳納罰金,支付了賠償金,并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案件審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三:楊某與某教育咨詢分公司、某教育咨詢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楊某與某教育咨詢分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約定楊某使用儲值賬戶為其子女購買課外輔導服務。在簽合同前,楊某向該公司指定的賬戶付款,后系統自動生成電子合同,故無雙方簽字或蓋章。某教育咨詢分公司提供部分教育培訓課程后,于2020年8月起未再提供輔導課程,并表示其已無法按約履行合同。雙方協商未果,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輔導課程費。
經查,楊某在某教育咨詢分公司剩余培訓費金額為23552.30元,其向法院主張退還培訓費20348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楊某提交的課程注冊合同無雙方簽字或蓋章,但根據楊某陳述的合同簽訂過程以及某教育咨詢分公司后臺系統查詢的學員信息,可以認定楊某與某教育咨詢分公司之間建立了真實有效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現某教育咨詢分公司已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遂判決解除案涉合同,由某教育咨詢公司向楊某退還培訓費20348元。
[典型意義]
隨著國家“雙減”政策的落地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加之部分培訓機構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等原因,一些培訓機構倒閉“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消費者應更加注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慎重選擇培訓機構,避免損失發生。
對于消費者而言,一要選擇正規的培訓機構。在選擇培訓機構之前應充分了解其經營狀況、合規性等,避免選擇不具備辦學許可證,存在不良經營記錄或大量消費者投訴的機構。二要謹慎簽訂合同。簽訂培訓合同時要核對合同主體是否與營業執照一致,口頭宣傳是否與書面合同一致,繳納學費的收款賬戶是否與合同主體一致。三要注意保存證據。簽訂合同及繳費后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合同、繳費票據、轉賬憑證、培訓課時記錄、宣傳手冊等。發生糾紛后,最好通過公證等方式將剩余培訓費用金額等相關重要證據予以固定和保存。
案例四:符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符某系十三周歲的未成年人,2021年2月28日,符某到張某處以699元價格購買紅米手機一部,購買過程中張某曾詢問符某購買手機是否經父母同意,符某口頭答復“不需要問父母”。3月27日下午,符某的監護人到張某處,提出符某僅十三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求解除手機買賣交易,將手機退還給張某,同時要求張某退還購買手機款699元。雙方發生爭議,符某提起訴訟要求認定手機買賣交易行為無效,張某退還手機款699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洪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發生的大額交易行為應當征得監護人同意,手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話費、流量費等系未成年人無法在其年齡和智力范圍內予以判斷,同時未成年人未在監護人的監護下使用智能手機,存在接收信息的多元性,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因此,本案中符某獨立購買手機的行為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屬于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符某上述行為未得到其監護人追認,故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遂判決案涉手機買賣交易行為無效,張某將手機款699元返還給符某,同時由符某將購買的紅米手機返還給張某。
[典型意義]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謹慎審視購買人的消費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如遇未成年人消費,應征得其監護人許可。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應拒絕無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大額消費行為或者不符合其年齡、智力的消費行為。同時,提醒各位家長注意,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要多關注孩子消費行為,加強溝通,科學合理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案例五:王某與某醫療美容公司醫療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某與某醫療美容公司于2020年10月簽訂項目確認單,確認某醫療美容公司為王某提供膠原再生術、皮層光焊等治療項目,項目費用為17萬元,王某實際支付12萬元。后某醫療美容公司為王某實施玻尿酸填充、脂肪抽吸等手術。王某認為某醫療美容公司夸大手術名稱和療效,在收取高額手術費后僅實施普通美容項目,存在欺詐行為,且王某術后面部浮腫、口唇閉合不嚴,致使其抑郁癥發作,故起訴要求撤銷服務合同,某醫療美容公司退還醫療費17萬元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1萬元。某醫療美容公司抗辯稱其不存在欺詐行為,且醫療服務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處理過程及結果]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某醫療美容公司明知其實施的手術與其承諾的醫療服務存在本質不同,但未向王某進行充分說明,其實施的膠原再生術實際為玻尿酸填充,皮層光焊實際為脂肪抽吸,可以認定某醫療美容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同時,王某接受美容服務系滿足個人對美的追求,具有較強的消費色彩,符合消費者的特征;某醫療美容公司并非公益性醫療機構,其在開放競爭市場通過提供美容醫療服務收取費用獲得經營利潤,符合經營者的特征,故案涉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此外,王某接受的系醫療美容服務,不具有返還的條件和折價的必要。遂判決撤銷該醫療服務合同,某醫療美容公司向王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6萬元,王某、某醫療美容公司均不服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醫療美容系近年增長較快的消費領域,但因醫療美容項目名稱系醫療美容機構自行擬定,通常與《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之間從文字上很難一一對應,個別醫療美容機構利用信息不對等的優勢,提供與其高額收費完全不匹配的醫療美容服務,從中賺取暴利。對于此種情況,普通消費者難以辨別,往往在美容效果不佳后才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利。對于醫療美容領域,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有利于加強對醫療美容服務中消費者知情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保護,亦可對不誠信醫療美容機構起到懲罰及警示作用,防止醫療美容行業“劣幣驅逐良幣”,促進行業自身凈化和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