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付違約金 法院駁回違約金訴求

  拖了近兩年時間,問題還未得到解決,趙女士將鐘某訴至邛崍市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協議》,鐘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退還定金10萬元及預付房租2萬元。

  近日,邛崍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鐘某對與趙女士簽訂協議和收取12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表示自己于2010年1月3日被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鐘某表示,2019年簽訂租賃協議時,自己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也沒有得到監護人的追認,故協議應屬無效。因協議未生效,10萬元的違約金也就不應該適用,且趙女士也未舉證證明其因解除協議產生了實際損失,所以自己不應該支付1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查明了當事雙方陳述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同時也查明:經案外人申請,該院曾于2010年2月3日作出民事判決,認定鐘某為精神病患者,生

  活尚不能自理,宣告鐘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了監護人。2020年6月30日,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鐘某目前無確切精神障礙的表現,精神活動屬于正常范圍內,評定其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鐘某申請,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將鐘某恢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趙女士與鐘某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趙女士認為,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鐘某思維清晰,表達準確,完全不像是一名精神障礙患者。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的合同,鐘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鐘某應承擔違約責任。

  鐘某卻認為,自己于2010年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法定監護人追認的情況下,該合同成立,但不發生效力,故不屬于合同解除情形,不應支付違約金。

  最終,邛崍市法院依法判決鐘某返還原告趙女士定金10萬元,預付租金2萬元,同時駁回原告趙女士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