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有誤 經營部承擔八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
一是案涉電熱水器是否存在缺陷。本案中,案涉電熱水器取得了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且鑒定意見也顯示無產品質量問題,同時成都某電器集團在《使用說明書》上對安裝要求做出了相應的警告和提示,成都某電器集團不應對四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本案事故賠償責任如何承擔。某某經營部通知鄭某平為宋某紅提供上門安裝服務,向鄭某平支付了安裝費,并在產品安裝卡上簽字蓋章,鄭某平等人的安裝行為應視為某某經營部為宋某紅提供的銷售后續服務,案涉電熱水器應認定為是由某某經營部負責安裝。本案中,在案涉房屋插座無地線的情況下,無電工資質、無電熱水器安裝資質的鄭某平等人未按照成都某電器集團隨機附送的安裝說明書及《電熱水器安裝規范》(GB20429-2006)的要求進行安裝,從而導致案涉電熱水器存在漏電,造成本案觸電致人死亡事故。同時,作為經營電熱水器的市場主體,某某經營部的經營者徐某在庭審中表示已經售賣電熱水器數年,徐某稱:“我們(安裝電熱水器)就是負責打膨脹螺絲之后將熱水器掛起,將水管接上,通電測試是否有熱水,有熱水就算安裝好了。”徐某陳述沒有看過《電熱水器安裝規范》,不知道安裝人員需要通過國家培訓且要取得證書,也沒有核實過鄭某平是否有電工證。因此,案涉電熱水器安裝不合格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某某經營部承擔。
三是四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宋某瓊父母的房屋未根據《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 50327-2001)之規定安裝保護地線,存在一定過錯;受害人宋某瓊長期生活在案涉房屋,其在長期使用案涉電熱水器過程中忽視必須安裝保護地線的強制性規定,忽略了對自身安全的謹慎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認為,在減輕 20%的責任后,剩余80%的賠償責任由某某經營部承擔。
最終,新津區法院依法判決新津某某廚房用具經營部向宋某莫、車某英、鄧某紅、鄧某淇支付人身損害賠償款799729.85元,二審維持原判。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