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廠 廠區不屬禁止燒煤區
庭審中,樂某夫婦表示,今年4月25日接到茶廠通知,因環保問題(禁止燒煤),茶廠需要停止生產,夫婦二人當天就停止生產經營。夫婦二人認為,因政策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遂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租金。
茶廠所有者簡某辯稱,不同意解除雙方2020年12月27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首先,自己在合同簽訂后就將廠房及機器設備交給樂某夫婦使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茶廠并沒有通知二人因環保問題禁止燒煤,需要停止生產,只是善意告知、提醒因環保檢查要合法合規進行。其次,雖然合同約定若政府征稅、禁燒煤由茶廠負責,但政府并沒有通知禁止燒煤,廠房所在地也不屬于政府規定的禁止燒煤區域,樂某夫婦以因政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理由不是事實,無權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第三,樂某夫婦主張的事實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依據該條規定要求解除合同,茶廠也無義務退還租金。
簡某表示,案涉廠房系自己從第三人處租來的,某茶廠是基于樂某夫婦要租賃該廠房及機器設備三年,才繼續承租該房屋并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租金后出租給二人,現在解除合同必然給某茶廠造成嚴重的損失,故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此外,雙方在租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期屆滿后,樂某夫婦應歸還能夠正常使用的機器設備,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二人必須返還符合合同約定的機器設備和廠房。
法院 支持解除租賃合同
法院審理查明,該茶廠使用的是燃煤鍋爐。2017年7月26日,成都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印發的《成都市全面推進燃煤鍋爐淘汰及清潔能源改造工作方案》中明確要求,各區(市)縣政府負責對轄區內所有在用燃煤鍋爐、停用燃煤鍋爐實施淘汰及清潔能源改造,對未列入質監局統計的水位容積小于30升或壓力小于0.1Mpa的燃煤、木材、生物質鍋爐,一并進行拆除或封存,不得再次啟用。到2017年底,實現全市燃煤鍋爐“清零”。
法院審理認為,樂某夫婦與某茶廠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樂某夫婦按約支付了兩年的租金,茶廠將廠房及機器設備交由樂某夫婦。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按照2017年成都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文件要求,現成都全市范圍內將不得再次啟用燃煤鍋爐,樂某夫婦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并且如果繼續履行該合同,會導致環境的污染,違反民法典確定的綠色原則。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在租期內若政府征稅、禁做、禁燒煤等由某茶廠負責并退還當年租金,租金按實際租用月份計算。該約定實際是對合同解除條件的約定,故樂某夫婦主張解除《茶房租用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于支持。因今年4月28日樂某夫婦通知某茶廠解除合同,故合同的解除日期為今年4月28日。對簡某辯稱廠房及機器設備所在地不屬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樂某夫婦不得據此解除合同的意見,因能燒煤和能使用燃煤鍋爐是兩個概念,即使能以煤作為燃料,但因不能使用燃煤鍋爐,樂某夫婦的合同目的也不能實現,故對某茶廠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政府禁燒煤的租金按月份計算,因此從2020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樂某夫婦實際使用租賃物的期間為4個月零2天,綜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以及樂某夫婦并未實際將廠房、機器設備返還給茶廠而由其繼續占有的情況,法院確定樂某夫婦實際使用租賃物的時間為5個月,則茶廠應當返還樂某夫婦的租金為87083元。
最終,邛崍市法院依法判決樂某夫婦與某茶廠的廠房租賃合同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某茶廠退還原告樂某夫婦租金87083元;樂某夫婦返還某茶廠能夠正常使用的的廠房和機器設備。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