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龔某某趁與被害未成年人張某某(案發時未滿12周歲)單獨相處之際,在其出租房及住宅對被害人進行2次猥褻,并在2020年8月24日將被害未成年人張某某帶至其家中實施奸淫。
事發后,被害人張某某將其被龔某某奸淫的情況告訴龔某某的女兒龔某甲,龔某甲遂帶被害人張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被告人龔某某如實供述其猥褻被害人張某某的事實,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諒解,但龔某某對強奸被害人張某某的事實不予認可。
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由游仙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某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龔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奸犯罪行為,被告人龔某某所提未使用暴力或特別手段,強奸罪不成立的辯解意見,承辦人結合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綜合被害人張某某陳述穩定自然,對于細節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兒童表達能力,且被害人身體檢查其處女膜不完整,從其內褲特殊部位所檢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受害人張某某、被告龔某某DNA的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認定被告人龔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發生性行為的事實。被告人龔某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構成強奸罪,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
被告人龔某某對未成年人進行猥褻、強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條“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之規定,對被告人龔某應從嚴懲處。被告人龔某某利用被害人系留守兒童及被害人父母的信任,對被害人進行猥褻、強奸,其雖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諒解,也不應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龔某某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
綜上,為切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等態度情節,游仙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龔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
辦案法官趙倩:本案是一起代為照顧監護兒童人員性侵留守兒童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推進,一些地方農村勞動力為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尋求更好發展,走出家鄉務工、創業;但受居住、教育等客觀條件限制,選擇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家鄉交由他人監護照料的情形常有,由此導致大量留守兒童出現。這部分兒童長期與父母分離,缺乏親情和有效監護,加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更易受到傷害。
本案中,受害人第一次被強制猥褻后,并未意識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也未第一時間向老師、家長訴說,錯過了有效自我保護的有利時機。這也顯示了我國目前對兒童性別意識及人身安全意識教育的缺位,凸顯了家長對孩子監護看管上的疏忽。被告人龔某某雖到案后拒不承認強奸受害人,但法院結合全案證據事實,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依法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其被告有期徒刑,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本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法院維護法律尊嚴,堅守公平正義,依法嚴懲性侵害犯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精神。
(張倏越 劉沫汝 趙銀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