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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即未辦理捕撈許可證),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立案追訴標準”為: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

 ?。?)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的;

  (根據2005年農業部公布的《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規定,水生動物的苗種包括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和科研實驗、觀賞的水生動物親體、稚體、幼體、受精卵及其遺傳育種材料。懷卵親體,是指有受精卵的水生動物。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保護對象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長繁殖區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的水域灘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分為國家級和省級)

 ?。?)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禁漁區:

  是指根據國際間協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的規定,對某些重要的水生野生動植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以及自然保護區,劃定一定的范圍,禁止所有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禁漁期:

  是指根據國際間協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的規定,對某些重要的水生野生動植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場所,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漁業生產作業的一定期限。我省禁漁期的規定為:天然水域的禁漁期,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

  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是指禁止了使用采用、能夠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以及用漁網、魚鷹捕魚等嚴重損害水產資源的方法。

  非法捕撈的行為:

  行為人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利用禁用的方法、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這四種行為都屬于非法捕撈的行為。

  (圖據東坡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