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

  拒執犯罪作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嚴重表現形式,不僅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實現,而且極大地損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1月28日,記者從省法院獲悉,日前,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實施意見》,從拒執犯罪的認定標準、追究程序兩方面統一了法檢公機關在打擊拒執犯罪上的法律適用問題,為依法及時有效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和切實解決執行難提供了指引。

  《意見》明確了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13種情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于“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認定,《意見》對其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轉讓財產的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應認定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同時,《意見》確定了10種情形將被認定為隱藏、轉移財產行為。包括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向未成年子女名下轉移房產、車輛的;通過夫妻離婚等方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等。

  《意見》還體現了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一方面,《意見》明確了加重處罰和從重處罰的4種情形,包括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等;另一方面,《意見》規定了從寬處罰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

  此外,《意見》還就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及時打擊拒執犯罪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