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鄧俊及家人為何對此約定不知情的問題,據社區干部回憶,當時是在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代表商議起草約定,鄧俊當時家里成員不是村民代表,因此不知道。

  對于塘汛街道辦的說法,許多法學界專家卻并不認可,他們認為即便屬于“一事一議”事項,也不是想怎么議就怎么議,所議內容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增加公民義務的規定,而在這個案例中,村組要求繳費、開證明才給上戶口,都屬于增加了公民義務。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

  社區治理要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放在同等地位,應該扭轉“只要投票表決都是對的”的想法。任何人投票前,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議決事項,合不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通過名義上的多數表決來損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上級管理部門要對村規民約等進行合規性的評價,以免出現內容或程序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村規民約一定要放在法律的放大鏡下看,具體問題要放在具體內容下來判斷,大多數村民贊成的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記者還咨詢了多位律師,他們認為,任何單位和組織在上戶的問題上設置了超出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該行為無效。

  另一方面,對于鄧俊等村民不是村民代表,因此不知道該項規定的說法,專家也認為不合理,按照相關規定,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征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并經農戶簽字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