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改名被拒 他起訴公安局

  法院:再次申請改名違反“一次為限”規定

  本報訊(朱臻 許爾斌)因為不喜歡自己的名字,南充市民李貴向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區分局遞交了一份改名申請,結果未受理。隨后,李貴將高坪區公安分局訴至西充縣法院,要求為其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近日,西充縣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李貴的訴訟請求。

  想改名“轉運”被拒

  據了解,李貴是一名30歲的男子,一直對自己名字不滿,想改個“吉利”的名字,轉轉運。今年6月11日,李貴來到戶籍所在地高坪區公安分局,以自身需要為由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然而,高坪區公安分局經過審查,發現李貴曾用名李富,年滿18周歲后已更改過一次姓名,便口頭告知其申請不符合公安部等有關戶籍管理文件的規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對于此回復,李貴認為,民法總則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現自己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經深思熟慮后確定的姓名也不違背公序良俗,高坪區公安分局不批準改名是對自己人身權利的侵犯,遂將高坪區公安分局告上西充縣法院。

  庭審過程中,高坪區公安分局認為,李貴要求更改名字無特殊情況和理由,不符合相關戶籍管理有關規定。

  一審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總則賦予了公民的姓名更改權,但必須“依照規定”,受到一定限制,并非絕對自由。《公安部下發的戶口管理規范》作為全國戶口管理領域的規范性文件,對公民更改姓名作了相應規定,其中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沒有正當理由,原則上不予辦理;有正當理由,以一次為限。本案中,李貴在年滿18周歲后,曾于2009年申請辦理過一次姓名變更登記,再次申請違反“一次為限”的規定,故被告拒絕為其再次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并無不當。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更改姓名看起來是個人的事,但與社會安定息息相關。成年公民已廣泛參與社會活動,對其更改姓名加以必要限制,有利于保持其社會關系相對穩定,維護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節約社會管理成本。”承辦法官劉建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