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洪南 王永雪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近日,金堂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金堂縣域內首例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案,經過金堂縣法院開庭審理,運輸企業四名責任人員,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2020年5月8日早上,罐車司機孫某某駕駛該罐車,嚴重超載裝運混泥土后,在金堂縣G245國道棲賢中學外超速且闖紅燈信號進入路口,與一輛藍色迪申牌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二人當場死亡,車輛、交通信號燈桿受損的事故。經金堂縣公安局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孫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該縣應急管理局認定,金堂縣G245國道“5.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看到這個案件時,我就在想司機怎么能那么沒有安全意識,不僅超載還超速闖紅燈,已經屬于嚴重違規了”。金堂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他們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提前介入,訊問被告才了解到,孫某某沒有參加過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我每年交付2400元的管理費,就將自己所有的罐車掛靠在成都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經營”。

  于是金堂縣檢察院不僅引導偵查機關固定孫某某交通肇事罪的相關證據,也注重對被掛靠公司責任人員是否涉嫌犯罪的證據收集。

  在調查中發現,耿某某、宋某某、吳某某、王某某分別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科長和安全員,均是對公司經營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四人在經營、管理公司的過程中,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對管理的車輛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貨運車輛動態管理平臺的監控流于形式。

  經過證據審查,金堂縣檢察院決定在追究孫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孫某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其所掛靠的成都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四名責任人員,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近日,該案在金堂縣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近年來,物流行業蓬勃發展,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被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而無經營之實,疏于對駕駛人員的培訓、疏于對機動車運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的風險。”承辦檢察官提醒物流公司負責人,“必須嚴格落實企業責任,加強對掛靠車輛的管理,避免事故的發生,否則除了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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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