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作出的(2018)川18民初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 雅安中院作出的(2018)川18民初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

  雅安中院作出的(2018)川18民初4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雅安中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均按照《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履行了義務,但都存在不同程度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的情形。如地邦公司無證據證明完成了“按詳規全資投入景區的旅游設施建設;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景區所有景點開發建設……累計投資達8000萬元以上等”義務;寶興縣政府無證據證明完成了“隴東鎮至景區山門的公路力爭在今年內將路面硬化;逐步關閉景區內所有礦山;確保旅游線路的暢通等”的義務。按照《合同法》規定,寶興縣政府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地邦公司可向寶興縣政府主張損失賠償。由于法院不能依現有證據對地邦公司提出的3322.4萬元經營損失予以認定,該院對地邦公司主張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地邦公司可在有充分證據后另案主張。

  雅安中院判決,《合同》于2018年7月30日解除,地邦公司、東拉山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停止在東拉山景區的經營,將東拉山景區移交寶興縣政府;駁回地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地邦公司不服,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澎湃新聞獲悉,四川省高院于2020年5月29日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二審判決。

  7月6日,澎湃新聞就地邦公司投資數額、景區入口拆遷等問題向寶興縣委宣傳部發去采訪函。8日,該縣宣傳部工作人員回應稱,相關部門暫時不便于接受媒體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