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14日從省高速公安二十一大隊營山警務組獲悉,該警務組于此前處理的一起醉酒駕駛涉危險駕駛案已經宣判。當事人吳某醉酒后駕車在高速上行駛,停靠應急車道時被民警查獲。經查,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42.6mg/100mL,高速公安方面隨后對吳某涉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4月14日,渠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判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三個月零六日,并處罰金4000元。

  2月24日20時58分許,營山警務組接到監控中心報警稱,南大梁高速公路南充至渠縣方向有一輛白色越野車停靠在應急車道,車內駕駛員情緒激動,揚言要自殺。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現場,發現當事人吳某滿身酒氣,吐字含糊不清。民警將其帶至營山縣人民醫院進行血樣抽取,經廣安世紀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42.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隨后立案偵查。

  吳某到案后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渠縣人民法院審理中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據此,該院于4月14日宣判,判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三個月零六日,并處罰金4000元。

  (四川法治報記者 蔣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