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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這23種環境違法行為有最高2000元的獎勵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或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四)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五)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六)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
(七)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違反“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
(八)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九)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十)通過煙氣旁路、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二)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十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十四)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運輸、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
(十五)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的;
(十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十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十八)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十九)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十)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二十一)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或者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開偷排的;
(二十二)未經批準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廢液的;
(二十三)其他造成重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構成污染環境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