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搶占市場“點號手”舉報同行
“生意”越做越大,王強逐漸不滿足于現狀。為打壓“同行”,爭取到更多的嫖客資源,王強又特意招聘吳明等人充當“點號手”。“點號手”吳明等人假裝嫖客,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搜一搜”等功能,找到該區域內其他招嫖的微信號后,以該微信號涉及違法活動,向騰訊公司舉報。騰訊公司會對被舉報的微信號進行封號,致使其在短時間內無法再開展業務。
多行不義必自斃。2018年6月17日,王強在龍泉驛區某酒店為自己團隊中的多名賣淫女開房后,假裝嫖客找到了該酒店附近的一個“同行”。隨后,王強糾集多人前往“同行”團隊賣淫女所在的酒店,冒充線人,對賣淫女及其背后的團隊進行威脅,攪黃對方生意,將其趕出該片區。然而,就在王強等人“成功”將競爭對手驅離時,自己也被早已“恭候”在此的警方擋獲。
辦案民警從王強的手機里查獲了其正在從事組織賣淫嫖娼活動的信息,并立即出動,將王強團伙其他成員一網打盡。
■ 定罪量刑 幕后老板獲刑10年
該案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招募、雇用、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達3人以上的構成組織賣淫罪,10人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該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和幕后老板王強,以招募、雇用、糾集等手段在較長時間內管理他人在全國多地賣淫,賣淫人數遠遠超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的情節嚴重的標準。“站街號”“鍵盤手”、組織管理“賣淫女”的老板各自職責清楚,分工協作共同促成賣淫女、嫖客之間賣淫嫖娼交易的完成,形成規模化“黑色產業鏈”。“站街號”和“鍵盤手”雖然在賣淫團隊中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是其行為本質系居間介紹賣淫,從老板收取的嫖資中的一部分提成傭金,應定性為介紹賣淫罪。
2019年12月26日,龍泉驛區法院依法對王強等8人涉嫌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進行判決。王強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李玉、林爽等5人犯介紹賣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李玉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林爽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吳明等兩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