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后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成都高新法院審理的一起知名藝人甲某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入選。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是屬于民法典實施后的新類型侵犯肖像權案件,被告試圖利用規則的模糊地帶非法獲取知名藝人的肖像利益,適用了民法典人格權編的最新規定進行審理,體現了對公民肖像權進行實質、完整保護的立法精神。
據悉,在該案件審判中,法院是運用了民法典人格權編中關于肖像的最新規定。
本案的審判與民法典頒發以前的肖像權侵權案件有哪些不同?民法典中關于肖像權有哪些新規定?為此,4月13日,四川在線記者采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法官羅良華和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成都市人民政府參事王建平。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的一篇商業推廣文章中使用了一張對知名藝人甲某照片進行處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側面)。文章中介紹公司即將迎來一名神秘“藍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顯指向性的人物線索,該文章評論區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網絡昵稱。原告甲某認為被告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撤下并銷毀相關線下宣傳物料、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在沒有獲得知名藝人甲某授權的前提下,在文章中用了“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選留言”模式使得肖像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構成了侵犯肖像權。綜上,被告因此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遂判被告賠禮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10萬元。
和以前的肖像權侵權案有啥不同?
運用了民法典中關于肖像權的新規定
“本案在審判過程中,與以往肖像權侵權案件最大的不同是運用了民法典中關于肖像權的新規定。” 羅良華告訴記者,在以前的法律中規定,只有侵害了肖像權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具體什么是肖像,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而去年實施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記者了解到,在民法典該法條出臺以前,法院在審理肖像權侵權相關案件的時候,多采用的是學術通說或者司法實踐的把握標準,即是侵權載體上圖案能夠清晰地辨別五官即可認定為肖像。
“簡單地說,就是以前法院多以通過這個圖案能否清晰辨別五官作為衡量是否為肖像的標準。” 王建平說,而在民法典出臺以后,是以可識別性作為衡量是否為肖像的核心標準。一旦圖案有強識別性(即是高度近似、高度相像或者通過描述性手段強暗示圖案就是指代當事人的形象)就可以認定為肖像。根據民法典的新定義,肖像的外延擴大了,加強了對每個人“臉面”等外部形象的保護力度。“就是說不一定單指照片一類的,只要這個圖案具有當事人的強可識別性,均可認定為肖像。”
以前述案件為例,雖然只是剪影,但是該圖案作為文章中的配圖出現再加上文章中明確指向性的人物特征描述和精選的評論,就使得該圖案的可識別性大大加強,讓大家都以為該剪影是知名藝人甲某的。“有了民法典的定義,我們就可以根據這個法律定義去判定這個剪影是否屬于肖像,這個事情是否屬于肖像權的保護范疇。結合被告沒有經過原告授權的前提下,故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羅良華說。
王建平也提醒,其實單純的剪影或者圖案因其僅有輪廓,可識別性并不強,可能不會構成侵權。“但是如果文字有對剪影或者圖案有大量明確指向性的人物特征描述等,使該剪影或者圖案具有很強的可識別性,就可能構成侵權。”
關于肖像權侵權有哪些改變?
刪除了對侵犯肖像權“以盈利為目的”的限制條件
隨著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肖像越來越容易被獲取,肖像被他人侵害的情形也愈發頻繁且情形復雜,因此民法典大大加強了對肖像權的保護。相較過去的規定,民法典不僅僅定義了什么是肖像,還刪除了對侵犯肖像權“以盈利為目的”的限制條件。
“這種規定,意味著對肖像權的保護更嚴格。” 羅良華告訴記者,以前判斷肖像權是否侵權要考慮是肖像的使用否經過當事人同意、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以及是否是合理范圍內使用等。其中,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作為考慮是否侵犯肖像權的重要限制條件。但是在民法典中,對此進行了取消。“這就是說除了授權、合理使用外,不管是否以盈利為目的都可能構成侵權。”
羅良華的說法,也得到了王建平認同。王建平告訴記者,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不管是否盈利,除了合理實施的情節外,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權都可能會涉嫌違法。”王建平介紹,特別是現在網絡上有的網友喜歡制作別人的搞笑表情包、鬼畜視頻等,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都有可能構成侵犯肖像權。
另外,王建平還介紹,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民法典也有了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