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謝杰

  29歲小伙受邀參加朋友生日宴后沒有回家,卻在幾天后被發現溺亡江中。

  事情發生在四川南充市儀隴縣。2023年4月30日晚,男子羅某受邀參加朋友生日宴。在吃飯、唱歌等聚會后,羅某駕車離開,將車停在居住小區外并未回家,直到5月5日被發現在江中溺亡。

  事后,家人將當晚一起聚會飲酒的10余人起訴至法院,索賠67萬余元。9月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南充當地獲悉,經四川省儀隴縣人民法院審理,駁回羅某家人的相關訴訟請求。

  29歲小伙被發現溺亡嘉陵江

  家人起訴聚會同飲者10余人

  2023年5月5日8時許,四川南充儀隴縣公安局新政派出所接警,市民在轄區嘉陵江中發現有人。民警出警后聯系殯儀館工作人員將江中遺體打撈起來,根據隨身物品中的身份證核實其為29歲男子羅某。

  法醫鑒定其體表沒有傷痕,現場勘查后,初步認定羅某系溺水身亡。

  監控系統顯示,羅某最后一次出現是在5月1日凌晨1時許。前一晚(4月30日),羅某曾參加朋友生日聚會。

  事后,羅某家人向儀隴縣人民法院起訴,向當晚共同赴宴飲酒者10余人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7萬余元。

  司法文書中顯示,羅某家人認為:羅某受邀參加生日宴會,聚餐期間與其他參與人共同飲酒。宴會結束后,再次被邀約歌城唱歌,再次飲酒。 羅某在聚會中醉酒,作為組織者的被告王某及其他共飲者沒有阻止其駕車回家,也未給其找代駕,亦未找人將其安全護送回家,至羅某落水身亡,因此被告均有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監控顯示其將車停小區外后沒回家

  給朋友發微信說“到了”

  當晚究竟發生了什么?

  判決書表明,法院審理認定,2023年4月30日晚,羅某與王某、祝某等人,在儀隴縣某酒樓為王某慶祝生日而聚餐。聚餐過程中,部分參加人員不同程度飲酒。聚餐結束后,被告董某離開,其余人又前往某KTV唱歌,唱歌過程中有部分人員飲酒。

  唱歌結束后,羅某駕車回家。監控記錄顯示,羅某將車輛停放在他居住的小區外。5月1日1時36分05秒,他下車沿嘉陵江邊朝居住小區的反方向走去,于1時37分01秒遇到被告李某,雙方交流8秒左右后分開,最后羅某于1時37分44秒消失在監控中。李某后來回憶,他并不認識羅某,只是剛好遇上。

  當晚過生日的王某認為,自己已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在宴請過程中不存在強迫性勸酒和明知羅某不能喝酒仍然勸其飲酒。同時,在聚會結束后,同行朋友還確認羅某已經安全回家。

  同行飲酒之一的被告張某微信記錄顯示,5月1日1時56分,羅某向張某發送信息稱其“到了”,張某回復:“嗯,到了就規矩。我吃碗面”。羅某回復:“好”。

  現有證據難認定被告存在過錯

  家屬訴求被駁回

  庭審中,各被告對羅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成為案件爭議的一個焦點。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飲酒駕車的危險性,但其明知聚會結束后要駕車離開卻仍在聚餐和唱歌時飲酒,并在結束后自行駕車回家,證明其對自身酒量有所判斷且對自身行為能夠控制。羅某家人提出,相關被告方知悉羅某系駕車參加聚會、聚會中喝酒后又駕車離開,對其飲酒駕車并未勸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本案中,法院無法查實羅某喝酒后狀態,家屬也沒有證據證明羅某酒后無法自行安全回家,故法院認為聚餐的組織者、同飲者無護送其安全返家的義務。

  其次,根據監控記錄,羅某已經安全駕車回到所居住小區樓下,并將車輛安全停放,證明其當時具有自控能力。并且根據羅某跟朋友的微信聊天記錄,足以證明羅某能夠知曉其已到自己居住小區,其并未喪失認知能力,羅某具有行為能力。

  此外,公安的結論為羅某系溺亡,但是在什么時間落水溺亡無法確定,家屬亦未舉出相關證據進行證明,法院無從查實羅某死亡的具體時間及原因。

  因此,從本案現有證據實難認定被告對羅某死亡存在過錯,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證據不足而難以得到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的相關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