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一對情侶戀愛同居,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分手,然后簽訂“經濟補償協議”,載明男方向女方進行經濟補償10萬元。但男方支付2萬元后未再履行,女方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剩余的8萬元。
6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經濟補償協議”中的補償,并非原告(女方)在雙方戀愛同居期間支付共同生活相關費用的補償,而是基于雙方分手給與的補償,俗稱“分手費”。此外,原告在分手時以搬離被告住所為條件索取“分手費”,被告迫于原告不搬離其住所答應支付“分手費”,這與自主、自愿、自由、純潔的愛情相背離。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0年7月,90后徐女士與80后蕭先生確立戀愛關系后,兩人在蕭先生租賃的房屋中同居生活,由蕭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和生活費。但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因產生矛盾而分手。
2022年9月30日,徐女士與蕭先生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協議載明,蕭先生向徐女士進行經濟補償10萬元,分期支付。同時,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徐女士需于10日內搬離蕭先生住所且雙方不能干涉對方生活。
協議簽訂當日,蕭先生向徐女士微信轉賬支付了2萬元,事后再未支付過經濟補償費。于是,徐女士將蕭先生起訴至江油市人民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剩余的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戀愛同居期間,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費用,所以雙方簽訂的“經濟補償協議”中的補償,并非原告在雙方戀愛同居期間支付共同生活相關費用的補償,而是基于雙方分手給與的補償,俗稱“分手費”。此外,法院又在審理中得知,原告在雙方分手時以搬離被告住所為條件索取“分手費”,被告迫于原告不搬離其住所,答應支付其“分手費”。
法院認為,這與人們一致追求的自主、自愿、自由、純潔的愛情觀相背離,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戀愛本身是一件甜蜜美好的事情,但雙方在交往期間,尤其是經濟交往過程中,應當理性對待經濟問題。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者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的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一般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但對于戀愛期間一方明確向另一方提出的借貸行為,應當約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
羅燃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