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向娟 記者 羅孝偉)電梯維保完成后,發現維保公司無資質,維修費用還應支付嗎?近日,大英縣法院成功化解該起糾紛,判決被告折價補償原告維修費。

  據悉,某電梯公司與某機電公司簽訂《電梯設備委托維護保養合同》一份,約定由電梯公司對一小區22臺電梯進行維修、保養,維保費用58800元;雙方又簽訂了一份《電梯設備委托維護保養合同》,約定電梯公司對另一小區的18臺電梯進行維修、保養,維保費用27000元。電梯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電梯的維修和保養義務,后案涉電梯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定期檢驗合格,正常運行,但機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完成維保費用的支付。電梯公司向大英縣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機電公司向電梯公司支付拖欠的電梯維保費用564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庭審中,機電公司抗辯,電梯公司無特種設備維保的資質,因此不應支付維保費用。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電梯公司確無特種設備維保的資質,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雖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電梯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供了維保服務,而該維保服務已經附加至電梯之上且無法分割,故機電公司因合同無效而獲益,應當就電梯公司提供的維保服務進行折價補償,雙方事前對維修保養服務的費用進行了約定,故折價補償標準應參照該合同約定,后大英縣法院判決機電公司折價補償。

  法官說法

  針對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對于簽訂合同的雙方應全面履行對資質的告知和審查義務,如若合同已簽訂最終因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被判定為無效合同,提供服務的一方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接受服務的一方以對方沒有資質為由抗辯不應支付款項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