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到“乙類乙管” 這將帶來什么變化?

  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公告稱,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并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國開始實施嚴格的傳染病甲類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調整。

  將執行已近三年的“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的主要依據有哪些?本次調整后,對于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人的處罰會有哪些變化?對于個人生活有哪些影響?面對公眾關切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律師。

  談依據 從法理病理綜合考慮

  在昨(27)日舉行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健委疫情應對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專家組組長梁萬年表示,將傳染病從“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要具備相關條件。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據對病原體、疾病的性質和危害性的認識,根據人群免疫力和衛生健康系統的抵抗力,根據疫情現狀和未來走向,聚集專家的智慧、借鑒國內外經驗,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才能作出決策。

  梁萬年分析說,從法理依據來看,新冠病毒初暴發時,由于對其病原學和流行病學特征缺乏認識,其傳染力、致病力以及病原變異特征尚未明確,為了較大程度保護人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國第一時間將其納入乙類傳染病但實施甲類傳染病管控措施。但隨著對疾病及病原體流行規律研究與認識的不斷深入,臨床治療手段、疫苗和藥物的研發應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積累,新冠病毒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減弱,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減輕,國家應當動態調整干預措施的強度,將曾采取為“乙類甲管”的新冠病毒感染回歸為乙類傳染病管控措施。

  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曾文忠認為,本次預防管制措施的調整,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實際情況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的,其依據主要是綜合考慮病原體特性、疾病特征、傳播速度和范圍、對生命健康的危害、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以及人群免疫力、衛生系統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非法律強制規定的標準。曾文忠解釋說,我國法律并未對傳染病的等級分類標準以及對應預防、管制措施的等級分類標準作出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是指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等級分類進行調整公布,對需要采取或接觸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乙類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談變化 涉疫處罰將主要適用行政法領域相關規定

  新冠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到“乙類乙管”,這將為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哪些改變?西南醫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羅剛告訴記者,變化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日常生活及出行更自由,另一方面是新冠病毒感染率若在短期快速上升,部分公眾可能會對醫藥保障方面出現焦慮情緒。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贊同了羅剛的觀點,他說這一調整意味著公民自由度更大。他同時提醒,政府應該積極作為,比如向公眾分發公共醫療物資,及時應對醫療資源緊缺等問題。

  那么,政策調整將對地方具體的預防管制帶來哪些調整變化?

  曾文忠分析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原本專屬于甲類傳染病的單獨隔離治療、密接隔離觀察、封鎖隔離疫區、交通防疫檢驗等措施在政策調整后將逐步取消,“而根據需要接受檢疫、隔離治療、限制人員聚集等措施仍將根據具體疫情需要進行保留和調整”。

  就違反規定的行為的處罰依據方面,曾文忠解釋說,在《行政處罰法》方面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九條:“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彼J為,在政策調整、疫情趨于平緩的當前,新冠病毒疫情不應再被認定為突發事件,所以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不再先天成為從重處罰的要件。

  就刑罰方面的變化,曾文忠繼續分析說,在政策調整后,實行乙類乙管的新冠病毒由于其危害性的減弱,其對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兩條法律適用情況會逐步減少,如非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應當不再適用此兩條。《刑法》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又僅限于“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因此在政策調整后,也不再適用。

  曾文忠認為,在政策調整后,對于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人的處罰將主要適用行政法領域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罰,基本不再適用《刑法》進行處罰。

  談影響 被立案但依照新政策不再構成犯罪的,應不再處以刑罰

  此前,全國多地通報了涉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司法案例。今年11月,自貢警方發布警情通報,林某、芶某分別駕車返回自貢后,未按疫情防控規定向社區報備、未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病毒傳播,造成疫情擴散,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兩人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當地警方依法立案偵查。那么,此次政策調整后,對于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人的處罰會有哪些變化,對政策調整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而被給予立案的人而言,有哪些影響?

  曾文忠說,對于政策調整之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被給予立案的人而言,依照新政策不再構成犯罪的,應當不再處以刑罰;不再構成違反行政法規的,應當不再進行行政處罰;依新政策構成違反行政法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曾文忠進一步解釋說,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我國在行政處罰領域和刑罰領域都體現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新政策是更寬松、更優待當事人的政策,因而對于未決的處罰而言,應當依照新政策進行決定。依照新政策不再構成犯罪的應當不再處以刑罰;不再構成違反行政法規的應當不再進行行政處罰;依新政策構成違反行政法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而對于政策調整之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已經被給予處罰的人,政策的調整不會對他們的處罰產生影響?!痹闹艺f,《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和《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都體現了法不溯及過往的原則,這是對法律權威的保護和鞏固,也是對法治穩定的體現。因而政策的調整不會對政策調整前已經做出的處罰產生影響。

  ●法條鏈接

  《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記者專訪

  今后該如何繼續堅持依法防控?

  本報記者專訪西南醫科大學法學院院長羅剛

  政策調整是否意味著防控力度降低?今后該如何繼續堅持依法科學防控?大眾該如何配合疫情防控政策?面對這些熱點問題,西南醫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羅剛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關于調整依據

  記者:對新冠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羅剛:一是法律依據?!秱魅静》乐畏ā返谌龡l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進行分類管理;第四條明確提出:“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钡谒臈l第二款進一步明確:“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故將新冠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是事實依據。當前,國內外專家普遍認為新冠病毒變異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趨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潛伏期。奧密克戎變異株成為全球流行優勢毒株,雖然感染人數多,但致病力較早期明顯下降,所致疾病將逐步演化為一種常見的呼吸道傳染病。綜合考慮病毒特點、疫情形勢、疫苗接種、醫療資源準備和防控經驗等因素,我國已具備將新冠病毒感染由“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的基本條件。關于生活影響

  記者:這會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哪些變化?

  羅剛: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對新冠病毒感染者實施分級分類收治并適時調整醫療保障政策,檢測策略調整為“愿檢盡檢”,以及不再對入境人員和貨物等采取檢疫傳染病管理措施等。實施“乙類乙管”后,能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我們日常生活及出行等也更自由。

  另一方面,實施“乙類乙管”后,可能會面臨新一輪疫情風險。包括可能造成新冠病毒感染率呈現快速上升趨勢,短時間內感染者大幅增多將明顯增加就醫需求,部分公眾對疫情的快速上升和醫藥保障可能出現焦慮情緒,以及擔心感染后的健康危害等。關于依法防控

  記者:政策調整意味著防控力度降低嗎?今后該如何繼續堅持依法科學防控?

  羅剛:此次防控政策調整目的是更精準更科學地防控疫情,更有效地利用相關資源平衡疫情防控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不能把它理解為放任不管,只是將其從“乙類甲管”變成了“乙類乙管”。對此,《傳染病防治法》在報告時限、隔離措施、區域管理等方面均有相關規定。

  今后如何繼續堅持依法科學防控?我認為,一是要始終秉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圍繞“保健康、防重癥”采取相應措施,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是要強化重點人群、重點機構、重點場所防控。包括做好社區重點人群健康調查和分級服務,摸清轄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合并相關基礎疾病和疫苗接種情況,提供分類分級健康服務;加強農村地區疫情防控,為農村老年人、基礎疾病患者等高風險人群提供就醫保障;強化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醫院、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大型企業等重點機構防控,嚴防場所內聚集性疫情風險。

  三是要切實做好醫療資源建設和用藥保障。要加大醫療資源建設投入,統籌醫療衛生資源,重點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癥床位準備;根據疾病嚴重程度,分級分類救治患者;做好治療新冠病毒感染相關中藥、對癥治療藥物、抗病毒藥物、抗原檢測試劑等準備,滿足患者用藥和檢測需求等。

  四是要強化疫情監測。繼續動態追蹤國內外病毒變異情況,評估病毒傳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等特點變化,及時跟蹤研判并采取針對性措施。同時要監測社區人群感染水平,監控重點機構暴發疫情情況,動態掌握疫情規模、范圍、強度和病毒變異情況等。研判疫情發展態勢,依法動態采取適當的限制聚集性活動和人員流動等措施壓制疫情高峰。

  五是要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使公眾全面客觀了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的目的和科學依據,普及新冠病毒感染防控等知識,以使公眾充分知曉并積極支持配合國家實施的新冠病毒感染“乙類乙管”各項措施。

  記者:大眾該如何配合疫情防控政策?

  羅剛:《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倡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后,需廣泛宣傳倡導“每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引導大眾做好自我健康監測,堅持規律作息、鍛煉身體、健康飲食、保持良好心態等健康生活方式。具體生活中,要堅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在公共場所保持人際距離,及時完成疫苗和加強免疫接種;疫情嚴重時,患有基礎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婦、兒童等盡量減少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新冠病毒檢測陽性或具有發熱、呼吸道感染等癥狀時,應盡量避免外出;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落實居家自我照護,減少與同住人接觸,按照相關指南合理使用對癥治療藥物,做好健康監測,如病情加重及時前往醫療機構就診;要關心關愛家人的心理健康,使其保持愉悅心情,增強機體免疫力等。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夏菲妮 周靖 劉文慧 實習生 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