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嫌疑人魯某
經審查,魯某交待,該卡由某運營商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辦理后將其電話卡收走。隨后,民警確認了當時給魯某辦理電話卡的兩名嫌疑人身份,系某運營商營業廳的員工。
經審訊,嫌疑人肖某和曾某都負責辦理電話卡業務。肖某告訴曾某,可以通過幫別人辦卡順便完成兩人這個月的辦卡任務,辦卡之后并非開卡人本人使用,而是交給指定的人。曾某辦好電話卡后回到營業廳,第二天再把辦好的卡寄往同事肖某提供的收貨地址。兩人違法辦理了20余張電話卡,通過網絡多個渠道販賣獲利。
12月3日,成都錦江公安依法對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魯某、肖某、曾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也是自《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實施后打擊的第一例電詐案件。
注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電話卡
此案中,魯某、肖某和曾某販賣電話卡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另外,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實習記者 閆曉峰
圖據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