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曾昌文 實習生 廖安泰

  工人在施工作業中被醉駕司機撞上,帶領工人施工的負責人該不該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將公司資質“借給”施工負責人的廣告公司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成都市新津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最終判決由肇事司機承擔主要責任,廣告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凌晨施工 工人被醉駕司機撞上

  2021年4月,成都市新津區某局與四川某廣告傳媒公司(下稱廣告公司)簽訂一份服務合同。合同簽訂后,由鐘某康負責組織工人進行施工,鐘某康安排楊某榮聯系工人。楊某榮根據鐘某康的授意,聯系了祝某、趙某、李某等7名工人,在鐘某康的帶領下于2021年8月4日21時開始對新津區五津西路的隔離欄及花箱進行更換。8月5日凌晨4時,余某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撞上了正在修復隔離欄及花箱的項目施工人員趙某、祝某、李某。事故造成趙某當場死亡,祝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余某峻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廣告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趙某無責任。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遂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復核申請,但被予以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據了解,余某是鐘某康的侄兒媳婦。2021年4月,鐘某康借廣告公司名義對隔離欄項目進行了投標,廣告公司中標后,由鐘某康負責施工。

  死者趙某家屬認為趙某在提供勞務中死亡,廣告公司應當承擔雇主責任,且廣告公司將該項目轉包給了無施工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鐘某康,鐘某康應當與廣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多次與肇事司機余某峻及其保險公司、鐘某康、廣告公司協商賠償責任被拒后,趙某家屬將前述單位及個人全部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廣告公司有無責任

  余某峻投保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認可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余某峻系醉酒后駕駛車輛,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即使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了賠償責任,也有權進行追償。

  鐘某康則對責任劃分有異議,鐘某康認為項目實際管理人是楊某榮,廣告公司不是適格主體,楊某榮才是應當對祝某承擔損害后果的雇主。

  廣告公司同樣對責任劃分有異議,認為公司與鐘某康之間是承攬關系,公司僅將資質借給其進行投標,楊某榮是鐘某康通知前往現場施工,并且現場是由楊某榮進行帶班、管理,所以楊某榮和鐘某康是雇傭關系,趙某是楊某榮通知來工作,所以與楊某榮是雇傭關系。廣告公司同時表示,愿意在楊某榮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楊某榮則認為其與鐘某康是雇傭關系,且其長期在鐘某康的公司工作。鐘某康在接到廣告公司的工程后,就通知了楊某榮聯系工人施工。楊某榮在工程中僅僅是一個聯系人,代鐘某康向工人發放工資,所以楊某榮不認為其與趙某是雇傭關系。

  法院判決 廣告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鐘某康在交警隊的陳述,本次交通事故現場隔離欄、花箱修復更換工程的施工單位是廣告公司,鐘某康帶領工人進行施工,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所以本次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由廣告公司承擔。且鐘某康在陳述中多次表示楊某榮是自己的工人,因此楊某榮與鐘某康是雇傭關系。在交通事故中,監控畫面顯示有工人將反光錐形桶放置在二輪車尾部,不能對來車起到警示的作用,廣告公司在道路上進行施工作業未按照規定設置防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且將施工的非機動車停放在機動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因余某峻系醉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對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予以支持。

  因余某峻已和趙某家屬在新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并完成了履行,新津區法院確認以調解協議確定的賠償標準為依據,確認了趙某的死亡賠償費用共832320元。扣除交強險賠償限額18萬元后,由余某峻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廣告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鐘某康墊付的3萬元在總額中予以扣減。最終,新津區法院判決廣告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祝某交通事故賠償款100464元。

  廣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鐘某康帶領工人施工的行為不滿足職務行為的職權性、時空性、身份性、目的標準四大特點,所以鐘某康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遺漏案涉事故責任方楊某榮,不應當采信事故認定書,故上訴至成都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廣告公司是機動車隔離欄及花箱項目服務合同中約定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相對方,且廣告公司補充提交的證據形成時間在公安機關詢問之后;而鐘某康的陳述前后不一致,依據鐘某康在公安交警部門陳述,其與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利害關系。因本案涉及被侵權人利益,在無客觀證據印證下,僅憑鐘某康和廣告公司的陳述不能改變一審認定的責任承擔主體,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