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臭水河”碧波蕩漾,久違的“清水綠岸,魚翔淺底”的美景再次呈現,沱江流域全面消除Ⅴ類及劣Ⅴ類水體,沱江入長江口水質穩定達到Ⅲ類,水環境質量改善幅度位居全省主要河流之首,這樣的改變來源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成效。“2017年以來,四川始終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擺在重要議事日程,以‘清單制+責任制+銷號制’推動突出問題整改,常態化開展‘四不兩直’暗訪檢查,整改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一大批生態環境領域的頑瘴痼疾得到及時有效解決。”9月27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9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一批四川省“督察整改看成效”正面典型案例。其中,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成都市錦江流域治理、綿陽市磷石膏綜合整治、攀枝花市礦山治理修復4個案例入選全國督察整改看成效正面典型。同時,全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現場還通報3起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瀘州市勇振機械加工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2年5月25日,根據群眾舉報,瀘州市江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瀘州市勇振機械加工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從四川長江液壓件有限責任公司購進鋁渣鋁灰等危險廢物,與硅、錳、鈦等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生產成鋁錠。經調查,現場貯存有鋁渣約1.6噸、鋁灰約23噸,相關危險廢物的轉移、運輸、貯存、處置環節均不符合危險廢物有關管理要求。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等相關規定。瀘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相關規定,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二
內江市隆昌景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2月28日下午,內江市隆昌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隆昌市響石鎮轄區內有罐車正向農田排放污水。經調查發現,隆昌景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將瀘縣某企業的生產廢水轉移出廠后,違反廢水處置協議,擅自傾倒在隆昌市響石鎮轄區內的農田,共傾倒工業廢水約100噸。內江市隆昌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偵辦,收集固定證據。經監測,違法傾倒的工業廢水中含有汞、鎘、砷等重金屬。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內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74.96萬元,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相關規定,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三
達州市中天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3日,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由達州市通川區中天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達州市雙龍鎮生活污水處理站從2022年2月以來氨氮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連續超標。達州市通川區生態環境監測站2月14日和2月24日對該污水處理站出口抽樣監測結果顯示,2月14日該污水處理站氨氮監測數據為11.40mg/L,超標1.28倍;2月24日該污水處理站氨氮監測數據為6.867mg/L,超標0.37倍。兩次抽樣監測數據超標與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吻合。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李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