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平臺下架了“某物語萌寵店”。據了解,茍某是寵物店前員工,李先生懷疑是其在職期間擅自上傳店鋪的營業執照,以此來招攬顧客,包攬私活。

  李先生的訴求是希望平臺可以對此給出一個說法。“首先,這侵犯了我的權益,影響了我的生意;其次,如果攬私活出現任何問題,影響了我的聲譽。”

  平臺回應:已道歉 索賠需走法律程序

  據資料顯示,“寵小微”隸屬于成都寵便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在成都成立。根據合作條款顯示,平臺有義務對商家進行身份驗證和背景調查。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客服電話無法接通,通過小程序聯系客服后,添加了一位負責人。

  該負責人表示,這家店公司已經在平臺進行了下架,也因為審核疏忽進行了道歉。“森林物語要求我們公司進行經濟賠償,我們是不接受的,他們可以通過正規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因發生這個事情,該店老板新注冊的店鋪,我們沒有通過。”隨后,該負責人表示,不接受微信的采訪方式,當記者追問其聯系方式,截至發稿未獲得回應。

  律師說法:店主可投訴進行行政處罰

  平臺對商家的身份未核實就同意入駐,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平臺應承擔哪些責任?成都市律師協會規則制定與指導委員會副秘書長汪揚律師認為,對未經審核同意冒用營業執照,平臺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相關法規。

  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

  同時,店主可向工商監管部門舉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李先生可否提出索賠,汪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平臺若積極采取措施,是不需要與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