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人、茶樓老板、勸阻人誰該擔責?
兩名男子在飲酒后前往某茶樓催債,其中一人由于催債途中與勸阻人動手中跌倒導致“后遺癥”致死亡,其兒子將同行催債人、茶樓經營者、勸阻人告上法庭。近日,天府新區法院審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同行催債人高某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勸阻人及茶樓經營者均不承擔責任,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酒后催債 起爭執后死亡
2020年8月,徐某、高某飲酒后到天府新區某茶樓催收債務,兩人在茶樓與他人發生爭執,同在茶樓的林某見狀上前勸阻,徐某又與林某發生爭執,爭執中,徐某不慎跌倒。茶樓中的其他人連忙報警,民警到達后將徐某勸離,后徐某在醉酒狀態下離開。次日中午,同行人高某發現,無論怎么呼叫,徐某都沒有反應,急忙將徐某送醫治療,后徐某死亡。
兒子打官司 誰來擔責
徐某的兒子徐某某等人認為,徐某的死亡系頭部外傷所致,該外傷是徐某與林某發生肢體沖突時跌倒所致,故林某應對徐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茶樓經營者英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與林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行人高某與徐某一起討債,在徐某受傷后未能及時將其送至醫院救治,延誤救治時間,應與林某、英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徐某某遂將3人訴至法院。
天府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徐某與他人發生爭執時,林某上前勸阻,在遭受徐某毆打時,林某的防衛行為合法且未超過合理限度,爭執時間與其就醫期間存在較長間隔,無證據證明林某的行為與徐某死亡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徐某系醉酒后到茶樓鬧事,又在醉酒狀態下與他人駕車離開,致自己的生命安危而不顧,故本案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定,勸阻人林某與茶樓經營者英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行人高某未對徐某爭執行為以及醉酒駕車行為予以勸阻,亦未及時發現徐某的身體異樣,遲延將徐某送醫,對徐某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因醉酒后鬧事引起的侵權糾紛,涉及行為人、勸阻人、經營者、同行人的責任承擔問題。本案通過證據上的充分支撐及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合理劃分當事人侵權責任。明確個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需對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負責。
其次,對于合法適度的勸阻行為予以肯定,認定善意勸阻人不應承擔責任,維護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給予法律的積極評價。
最后,明確同行者在已知同伴醉酒,對事物的認識有限的特定情況下,應承擔比普通善意人更重的注意義務,對同伴的死亡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凸顯了司法公正理念,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對弘揚誠信相待、友善相處、守望相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到積極的宣傳和引領作用。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