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律師:李某華的情況屬于工傷

  用人單位應按相關標準支付賠償

  那么,李某華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若公司未給李某華購買保險,是否能申請工傷認定?對此,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何佳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結合李某華年齡、性別、受傷時具體的情況來看,李某華的情況屬于工傷。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李某華應盡快啟動工傷認定流程,要求品順公司按工傷保險支付相關費用。若雙方無法協商,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必要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申請,以及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功能障礙鑒定,最后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品順公司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病危通知書 ↑病危通知書

  那么,世紀金源購物中心是否有連帶責任?品順公司協商賠償50萬元是否合理?對此,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陳逢逢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公司未給李某華購買社會保險,在其發生工傷后,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及傷殘登記鑒定。因此,公司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賠償費用,而不是籠統地按照50萬元進行賠償。

  本案中,員工發生工傷,品順公司作為與李某華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購物中心不對李某華直接進行管理,且中心的規章制度也不適用于外包員工,那么李某華與購物中心并無任何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對于賠償問題,具體要按品順公司與購物中心間簽訂的外包協議進行界定。

  若購物中心的保潔人員統一接受中心管理、遵守中心的各種規章管理制度等,那么該外包可能會與勞動派遣混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實習生 王笑顏